2017河北省公務員申論熱點
2017河北省公務員申論熱點一
與其他“販子經濟”如出一轍,“牌販子”這個中間人扮演著至為關鍵的角色。由于北京普通小客車搖號中簽比例連年降低,加上近兩年網約車的推動,“牌販子”的生意也越來越火。外地司機要想在北京進入網約車行伍,擁有一塊京牌幾乎是“硬杠杠”,不然就會在掙錢的路上遭受諸多坎坷。此外,京牌又是“香餑餑”,指標相對有限。在這種語境里,自然就會催熱“牌販子”揣著所謂的協議合同,伺機牽線搭橋賺取高額中介費的“販子經濟”。另有某些高端4S店也有提供牌照租用服務。先向持有閑余牌照的客戶租用,再轉租倒賣給其他客戶,從中賺取不菲的差價。
如今,正在積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這些“牌販子”或4S店,從閑置的牌照上揩油,其實已經觸碰法律規定,或是游走在有關政策的灰色地帶。雖然“牌販子”出具的合同中約定,車牌轉讓期內,出現任何問題,出讓方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但是,車牌出租轉讓合同已經違反《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擾亂了國家對居民身份證和北京市對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一切凌駕于法律之上的免責協議,都不受法律保護。亦即是說,如果出現重大事故,警方在找不到司機的情況下,就會找車牌所有人,出讓方也要承擔事故責任。如果出現賠償問題,出讓方也可能需要賠付相應數額。所謂的免責合同,不過是“牌販子”為出讓方的擔憂顧慮而書寫的一份慰藉罷了。
也許是牌照出讓方對相關法律并不清楚,也許是明知違法而心存僥幸,但說到底,還是閑置的車牌可以換取足以讓人冒險的回報。隨著產業鏈條的日趨成熟,法律的震懾作用,儼然已經難于阻擋“三方受益”的租賃市場。一面是京字牌照的供不應求,另一面是車牌租賃的如火如荼,這種現象的背后,既有出讓方對閑置資源的充分利用,也有承租方對寶貴資源的迫切需要,看似合理卻又乖張。
其主要后果,是容易擾亂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以及造成交通事故后權責分擔的各種矛盾。很顯然,遏制車牌租賃市場的蔓延,僅靠法律框架的約束是不夠的。否則,也不會有那么多人明知違法而偏偏為之。執法部門對于媒體的報道不能聞之任之,須對二手車市場和4S店展開暗中巡查,為打擊車牌租賃市場樹立反面典型,以實質行動為規范車牌使用搞好宣傳。政策方面也有待修補完善,如何讓那些有需要的人合理取其所需,是一個值得深思的新問題。
2017河北省公務員申論熱點二
電商若不把好信用關,再盛大的狂歡也將曲終人散。解決失信難題,需要政府與企業攜手努力。
如今電商“造節”忙,“雙11”唱罷,“雙12”登場,再過幾天,圣誕、元旦“雙節特惠季”也該來了。購物節連軸轉,商家們變著法兒玩打折,預售、秒殺、紅包滿天飛。可熱鬧之后,依然有不少消費者吐槽稱“玩不過套路”。
套路何其多!國家發改委12月19日公布的12358價格監管平臺11月分析報告指出,11月電商購物節扎堆,網購行業價格舉報量突破歷史前高,其中超過90%的舉報涉及虛假折扣等問題,從先提價、后降價的老伎倆,到虛構原價、夸大宣傳、優惠違約等新花樣,商家失信現象大量存在。
令人尷尬的是,這還是在今年國家工商總局提前約談15家電商強調不搞價格欺詐后出現的情況。
說到底,電商也是商,要從商,就得先立信。那些不建“信用墻”、任由賣家忽悠的電商平臺,買家怎么可能一直上當。電商若不把好信用關,再盛大的狂歡也終將曲終人散。據媒體報道,今年“雙11”,不少消費者對網購優惠心存疑慮,而一些折扣真、體驗好的線下商場則迎來了顧客回流。
少數電商巨頭,雖然已建立起各自的征信體系,但自己給自己當裁判,難免出現監管不嚴、打擊不力情況。
想走出這一困境,就需要打破各電商在信用管理上的閉環。比如,政府作為外部力量,在失信聯合懲戒上有強大的威懾力。倘若電商平臺與政府共享信用信息,把價格波動、商品評價、失信舉報等征信數據接入政府信用監管,將有效提高賣家的失信成本,使失信者處處受限。
我們看到,政府與企業正在嘗試信用信息共享。今年“雙11”后,一批電商企業在政府“信用中國”官網上曬出反炒信黑名單,從網店降級、封停到行政處罰、公安立案,聯合打擊舉措卓有成效。倘使這些舉措拓展到更多互聯網失信行為,定能讓互聯網信用環境邁上新層次。
2017河北省公務員申論熱點三
【背景鏈接】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議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和具體任務。該決議強調,“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其中,關于良法、善治的概念,表達了法治的核心含義。
【標準表述】
[內涵分析]
(一)良法
按照十八屆四中全會決議,良法“要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簡言之,良法應當是符合正義和善德的法律。作為良法,要滿足以下幾個標準:
(1)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良法應當是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和意愿的反映,而不是地方利益、某一部門甚至是某一利益集團的產物。正所謂“民之所欲,法之所系。”就是這個道理。
(2)反映公平正義等價值追求。真正的良法應當有堅實的價值根基。“法乃公平正義之術”。中國古代的“法平如水”、“法不阿貴”等,都表達了同樣的思想,即法律應當以公平正義等價值理念為其正當性的來源,并且以實現公平正義為其主要目標。
(3)要反映國情、社情、民情。“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發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因此產生了貧富不均、社會沖突加劇、環境惡化等問題,這與我國的制度不完善存在密切關聯,即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相關的規則設計和制定落后于經濟社會發展的實踐。
(4)符合社會發展規律。法律本身是一種社會現象,應當能夠起到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安定有序的作用,其必須有效反映社會發展、演進的規律,并通過完善的立法技術將這些規律整合為法律規則,最終促進社會發展。為此,必須強調科學立法。
(二)善治
所謂“天下大治”,指的就是善治,其最終目的是實現人民生活幸福、社會和諧有序以及國家長治久安。建設一個政治開明、經濟發達、人民幸福、國泰民安的法治國家,就是我們要追求的善治。善治要滿足以下幾個標準:
(1)善治是民主治理。善治的關鍵是實現全體公民共同參與國家和社會的治理,而在現實社會中,民主是此種參與的最佳方式。
(2)善治是依法治理。德國著名法哲學家拉德布魯赫有句名言:“民主的確是一種值得贊美之善,而法治國家則更像是每日之食、渴飲之水和呼吸之氣。”這就是說,僅僅強調民主并不能自然實現法治。要實現社會有效治理,需要在民主的基礎上全面推進法治。
(3)善治是賢能治理。善治是賢能之治,即注重選擇賢與能參與國家和社會治理。善治的主體仍然是人,這些人應當真正具有治理國家的能力、具有較好的道德品行和較高的素質。
(4)善治是社會共治。從單純依賴政府的管理轉向多種社會治理方式的結合。國富民強、社會長治久安需要各種社會治理方式和治理機制的有效銜接與配合,為此,社會共治強調實現社會自治與社會管理的有序銜接。
(5)善治是禮法合治。中國傳統社會的治國經驗就是“禮法合治”、“德主刑輔”。“禮”在我國有幾千年的歷史,對人們的行為有潛移默化的影響,其內化于心、外化于行,是我國古代治國理政的重要經驗。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也應當注重發揮“禮”對人們行為的調整作用,以促進法律的有效實施,從而實現良好的社會治理效果。
(三)良法與善治的關系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古人云,“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立善法于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國,則一國治。”要以良法促善治、保善治。一方面,只有良法才能出善治。因為良法能夠最大限度地得到民眾的認同和遵守,從而最大限度地發揮法治的功效,善治本身是規則之治,沒有良好的規則、規則缺乏、規則相互沖突,均不能實現善治。另一方面,只有良法才能保善治。善治的應有之義就是厲行良法,善治的各項治理方式都必須靠良法來確認。良法之治也是善治要追求的目標。
善治是良法的歸宿。善治以貫徹實施良法為核心。正所謂“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沒有法律的落實,那么再好的法律也無濟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