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省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
2017年浙江省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一)
【背景鏈接】
11月1日晚上,深圳市交警支隊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了“嚴查遠光燈”的行動,并在其微博官方賬號@深圳交警進行直播。該視頻直播時長98分鐘,視頻顯示,深圳交警對數位在明亮的城市路面開遠光燈的司機進行了處罰。首先,司機下車后坐上一個“綠椅子”體驗遠光燈一分鐘,隨后,交警向司機普及正確使用遠光燈的知識,并對該司機處以300元罰款,記1分。負責直播的交警稱:“自己種的果自己食。”
【標準表述】
[遠光燈的危害]
正面遠光燈會讓司機對速度、距離的感知力以及對來車寬度的判斷力瞬間下降。同時,兩車之間的人、物在某種角度下也會完全淹沒在燈光中,如同“人間蒸發”了一樣。
后方車輛長時間開啟遠光燈,會讓前車內外的3個后視鏡出現大面積光暈,縮小前車車主的可視范圍;如果前車準備并線或者轉彎,也很難通過后視鏡獲知后方情況。
目前,濫用遠光燈確實是難以根治的交通陋習、馬路殺手。有數據統計,夜間交通事故率比白天高1.5倍,60%以上的重大交通死亡事故發生在夜間。公安部相關數據也顯示,夜間30%-40%的車禍源于濫用遠光燈,且呈不斷上升趨勢。每年的交通安全日,“濫用遠光燈”總被票選為開車陋習的前列,交警嚴打、專項整治也是一茬茬不斷。但扣分罰款的重典之后,依然還是會沉渣泛起、沉疴難治。究其原因,夜晚開車被查總體來說還是低概率事件,被查的風險也無非是罰款、記分,和寧愿開近燈慢行的成本相比,選擇前者并不見得損失更多。還有些人辯稱分不清違法濫用和合理使用的界限。
但按照深圳交警的解釋,對于幾乎燈火通明的深圳來說,能使用遠光燈的地方很少,這個說法就相當于堵死了各種借口。
[參考分析]
對體驗遠光燈行為,除了好評之外,輿論中難免也有些議論。比如,有聲音認為法律規定的處罰手段只有罰款、扣分,設定“體驗式執法”是法外處罰。對此,深圳交警的回應是將體驗性質認定為“教育”,并且申明是非強制性的。也有人擔心違法者在交警直播過程中被露臉,似乎有“羞恥刑”之嫌。一些細節確實可以有更好的處理方式,但總體來看,在認定具體性質、捋清操作邏輯、實現提前告知等前提下,可以將“遠光燈體驗”視作一個微創新的自選動作。
與體驗本身相比,善于用輿論、造聲勢,才是深圳警方真正的創新動作。其實,深圳早些時候試行過“遠光燈體驗”,但影響力比較有限,這次的聲勢和陣仗,和以往完全不同,震懾力也是量級上的提升。近來,深圳交警的系列行為,比如開車沖綠燈罰款、走路沖紅燈戴綠帽子,將自己置于聚光燈下,放大給全國人民看。從制造傳播的角度上來講,深圳交警可以說是交警界的“網紅”。有人鼓掌,有人拍磚;有人贊成,自然也有非議。然而無一例外,這些創新動作都收獲了熱議。交警執法的最終目的,可能就在這些熱議中默默達成了。
用輿論造勢來治理遠光燈陋習,無疑是具備一定智慧的。但問題總是復發的原因,正在于這種“治理”是間歇性的,無論是全城轟動的治理,還是專項精確的治理,都不可能將問題一勞永逸地解決。從長遠來看,形成高壓態勢、常態管理,才能將問題逐漸消解于無形之中。
2017年浙江省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二)
讓路怒癥越來越少
報載,“原本200元可以解決的事,我拳頭一揮就要賠5000多元,真后悔。”在武漢積玉橋街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記錄上,有“路怒族”張先生這句十分痛心的筆錄。近日,記者走訪武漢多個街道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統計調解記錄發現,超八成交通類調解的糾紛都是車主打架,而且主角多是“路怒族”。
在車輛保有量多而導致道路擁擠的情況下,車輛發生輕微的剮蹭,或者無意識之下有“別車”等冒犯情形,本來應該是可以輕易化解的小事兒,不應該成為引起糾紛的導火索。可事實上,恰恰是這樣的一些小事,引得不少路怒一族大打出手,最終,得不償失。
路怒一族何以日益壯大,報章上已經有了不少解釋,比如有說法認為現代社會工作壓力大,導致人心理緊張,煩躁焦慮,在單位、家里尚能壓抑的情緒,在公共道路上可能就不再過于自我管控,從而使這樣的暴躁情緒輕易就釋放出來。還有說法認為在堵車已經成為常態的現在,一步一挪的窘境確實在折磨人的神經。
而在從自控方面找出原因之外,我們也必須從管理層面予以反思。眾所周知,目前我們的交通秩序并不規范,違規駕車現象司空見慣。且不說隨處過馬路不走斑馬線的行人,視交通燈如無物的助力車、摩托車、三輪車等,就是四輪車輛,實線變線、隨意停放堵塞交通、轉向不打指示燈、疾行于應急車道等現象也是屢見不鮮,這些無疑也都是促成路怒癥發作的重要原因。如果有關方面能夠嚴格管理,提高違法違規成本,讓道路交通秩序更為規整,也是減少路怒的重要途徑。
總之,路怒癥是多方面因素的產物,需要各方共同反思并加以改進,如此,才能讓因路怒引起的糾紛越來越少。
2017年浙江省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三)
環境有價 損害必賠
貴州日前發布全國首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率先啟動試點工作,探路解除“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困局。環境有價、損害擔責,誰損害誰買單,才能讓天更藍、水更綠、空氣更清新。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確定的重要任務。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在貴州等7省市開展試點。這是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保護和改善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環境的重要舉措。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是一項長期、復雜的系統工程,牽涉環節多、觸及矛盾深。僅是與損害調查、評估、審判等相關的就有環保、國土、林業、公安等多個部門,牽一發而動全身。此外,生態環境損害具有潛伏性、長期性、衍生性等特征,其中復雜的生化轉換和技術壁壘會導致取證難、評估難,進而造成審判難。推進這項改革,必須要有迎難而上的勇氣和智慧。
如今,改革方向和路徑已然明確,關鍵還在落實。相關部門之間要擰成一股繩,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及時溝通信息,“點亮每一盞燈”。應當看到,試點越深入,難啃的硬骨頭也會越多。如何完善環境訴訟規則、如何確保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好鋼用在刀刃上”、如何監督企業履行賠償責任等等,都是嚴峻的考驗。要及時公開信息,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和建議,只有吸納民意、匯聚民智,改革才能取得最大公約數。
經驗證明,要加強監督問責。對改革中不作為、慢作為的,對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的,必須依法依紀嚴肅處理,讓環保利劍、法律利劍始終高懸,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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