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講解(5)
(十二)起訴
1、概念
刑事起訴指享有控訴權的國家機關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指控的內容進行審判,以確定被告人刑事責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訴訟活動。
審查起訴指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終結的案件依法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的延長半個月。
2、提起公訴
提起公訴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以及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經過全面審查,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要求給被控告人以刑事處罰的活動。
3、提起自訴
提起自訴,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
(十三)審判
刑事訴訟中的審判指人民法院依法對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活動。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具有以下幾個特征:被動性、中立性、職權性。
(十四)第一審程序
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指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初次審判時應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十五)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指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而提出上訴或者抗訴的案件進行審理時所適用的訴訟程序。
(十六)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一種訴訟程序。
(十七)死刑復核程序
死刑復核程序指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審查核準所應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十八)執行
1、執行的概念及特點
刑事訴訟中的執行指將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內容付諸實現以及處理執行過程中的變更執行等問題而依法進行的活動。其特點:具有穩定性、排他性和強制性等特點。
2、執行的機關
(1)監獄。負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2年執行判決的執行;未成年犯管教所負責對未成年犯判決的執行。
(2)人民法院執行的范圍包括:死刑立即執行、罰金刑、沒收財產刑。
(3)公安機關執行的范圍包括:拘役刑、暫予監外執行、緩刑與假釋、管制刑與剝奪政治權利刑。
(4)剩余刑期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應當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八、商法與經濟法
(一)公司法
1、公司的特征
公司具有三個最基本的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資格;(2)公司以營利為目的,具有營利性;(3)公司是社團組織,具有社團性。
2、公司的分類
(1)以公司股東的責任范圍為標準分類,我國可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以股份轉讓方式為標準分類,可將公司分為封閉式公司與開放式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屬于封閉式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屬于開放式公司。
(3)以公司的信用基礎為標準分類,可分為人合公司與資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資合公司。
(4)以公司之間的關系為標準分類,公司可分為總公司與分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
(5)以公司的國籍為標準分類,可將公司分為本國公司和外國公司。
3、公司法的含義和調整對象
狹義的公司法專指被命名為《公司法》的法律。廣義的公司法是有關公司的組織與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公司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有:公司內部財產關系;公司外部財產關系;公司內部組織管理與協作關系;公司外部組織管理關系。
4、公司股份的種類
(1)普通股、優先股、后配股。
(2)記名股、無記名股。
(3)額面股、無額面股。
(4)表決權股、無表決權股。
5、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是一個公司分為兩個以上的企業法人。
6、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7、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指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8、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伙企業法
1、合伙企業的概念與設立的條件
合伙企業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有兩個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2)有書面合伙協議;(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2、入伙與退伙
(1)入伙的概念
入伙指合伙存續期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從而取得合伙人資格。
(2)退伙的概念及類型
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從而喪失合伙人資格。退伙的類型可分為:
①聲明退伙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
②法定退伙指合伙人因出現法律規定的事由而退伙。
(三)個人獨資企業法
1、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與特征
個人獨資企業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其特征:(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主體為一個自然人;(2)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為投資個人所有;(3)個人獨資企業承擔無限責任;(4)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營業性組織(企業)。
2、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有合法的企業名稱;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要件;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四)外商投資企業法
1、外商投資企業的種類
外商投資企業法指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組織和活動的行為規范的法律、法規的總稱,是由眾多的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立法規范形成的一個法律體系。外商投資企業的種類可分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指中國合營者與外國合營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并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的企業。
3、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指中國合作者與外國合作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的,按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分配收益或者產品、分擔風險和虧損的企業。
4、外資企業法
外資企業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五)企業破產法
1、破產的概念
在傳統破產法上,在法律上,“破產”常常被用作指稱在債務人無力償債的情況下以其財產對債權人進行公平清償的法律程序。
2、我國的破產法律規范
我國的破產法律規范主要有普通規范和特別規范。其中特別規范包括對商業銀行破產的特別規定和國務院關于試點城市國有企業破產的文件。
3、破產法的適用范圍
(1)國有企業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的規定,該法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即國有企業。
(2)非國有企業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九條和第二百零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該法第十九章的“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適用于非全民所有制(即非國有)的企業法人。
(3)商業銀行
依照銀行法設立的金融企業,優先適用該法第71條的規定,在該法無規定的場合,適用《企業破產法》或者《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的規定。
(六)票據法
1、票據概述
(1)票據的概念
票據指發票人依據票據法簽發的、約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見票時或者確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2)票據的種類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國票據法上的票據,分為匯票、本票和支票三種。
2、票據法概述
票據法是規定票據的種類、簽發、轉讓和票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內容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
涉外票據指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等行為中,既有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又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票據。
(七)保險法
1、保險的概念和特征
保險的基本含義,是指以集中起來的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用于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補償,或對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或疾病等給予保險金的行為。保險的特征是:自愿性、有償性、互助性、損益性。
2、保險的要素
構成保險的要素:危險的不確定、社會互助、保險輔助人。
3、保險法的概念與原則
保險法,是調整保險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狹義的保險法僅僅指以保險法命名的法律。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2)最大誠信原則
(3)保險利益原則
(4)合法經營原則
(八)競爭法
1、反不正當競爭法概述
(1)立法目的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可以分為三個層次:①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②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③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
(2)市場競爭原則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在市場交易中經營者應當遵循市場競爭原則:第一,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二,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的原則。
2、不正當競爭行為
(1)欺騙性交易行為
(2)商業賄賂
(3)虛假廣告
(4)侵犯商業秘密
(5)低價傾銷
(6)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7)詆毀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
(九)消費者法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概述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特征
①以專章規定消費者的權利,表明該法以保護費者權益為宗旨;②特別強調經營者的義務;③鼓勵、動員全社會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共同承擔責任,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不法行為進行全方位監督;④重視對消費者的群體性保護,以專章規定了消費者組織的法律地位。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對象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只適用于“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三個領域。”故不適用于商事領域。
2、消費者的權利與經營者的義務
(1)消費者的權利
①安全保障權;②知悉真情權;③自主選擇權;④公平選擇權;⑤獲得賠償權;⑥結社權;⑦獲得相關知識權;⑧受尊重權;⑨監督批評權。
(2)經營者的義務
①履行法定義務及約定義務;②接受監督的義務;③保證商品和服務安全的義務;④提供商品和服務真實信息的義務;⑤表明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⑥出具憑證或單據的義務;⑦保證質量的義務;⑧履行“三包”或其他責任的義務;⑨不得單方作出對消費者不利規定的義務;⑩不得侵犯消費者人格權的義務。
(十)商業銀行法
1、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
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有兩種:第一是有限責任公司;第二是股份有限公司。
2、商業銀行的設立
(1)設立商業銀行的條件
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長(行長)、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2)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
設立的主要條件:商業銀行設立分支機構須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境內的分支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定,而是根據業務需要而定;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分支機構,不按行政區劃設立;商業銀行設立分支機構有一定的資金限制,應當按照規定撥付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運資金額。各商業銀行總行撥付分支機構營運資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在總行的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總行對其分支機構實行全行統一核算,統一調度資金,分級管理的財務制度。
3、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即三性原則)
“三性原則”指效益性原則、安全性原則和流動性原則。
(十一)證券法
1、證券的概念及其特征
廣義的證券記載和代表一定權利的文書,即用以證明證券的持有人,有權按照證券所載內容,享有相應的權益的一種憑證。有價證券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額,證明持券人有權按期取得一定收入的所有權或債權證書。證券的特征:證券是一種投資憑證;證券是一種權益憑證;證券是一種可轉讓的權利憑證。
2、證券的種類
(1)股票
(2)債券
(3)認股權證
(4)基金券
(十二)財稅法
1、稅法的概念、特征及調整對象
稅法指國家制定的調整稅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稅收的特征是:(1)無償性;(2)強制性;(3)固定性。稅法的調整對象是稅收關系。
2、稅收法律關系
稅收法律關系指由稅收法律規范調整確認和調整的,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發生的具有權利和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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