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考點
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考點一
本罪原為投毒罪,為了適應沖擊恐怖活動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對本罪作了修正,修正后的法條不僅包括原投毒罪的行為,并且內容更加廣泛。本罪是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實人實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并且足以威脅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要求造成嚴重后果,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逃究。
該罪的本質特征在于運用投放危險物質的方式實施犯罪,從而危害公共安全。由于這種行為與犯罪目的、侵害對象、犯罪結果,以及司法實踐中的不同認識相互結合和交織,使得處斷時極為混亂,成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重罪,近年來呈高發的態勢。在司法實踐中,鑒于該類案件的特點,證明投毒犯罪的直接證據極少,從證據充分性上去審查認定該類犯罪難度較大,出庭作證則難度更大。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根本區別之所在。犯罪對象是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毒害性”物質,系指能對肌體發生化學或物理化學作用,因而損害肌體、引起功能障礙、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質。如氯化鉀、氰化鈉、砒霜及其他各種劇毒品。
客觀方面表現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該種行為已經對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己威脅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所謂毒物,是指含有毒質的有機物或者無機物,如砒霜、敵敵畏、氰化鉀、西梅脫、1059劇毒農藥等。鴉片、大麻、嗎啡等雖然也是毒物,但不包括在投毒罪的毒物之中。投放毒物的場所很多,為了毒害群眾,有的在公用的自來水池、水渠、水井、公共食堂的水缸、飯鍋以及公共食品中投毒;為了毒害牲畜,有的在牧場的飲水池和牲畜飼料中投毒;為了毒害家禽,有的在飼料中投毒,等等。
最重要,也是在我們各種的考試當中最喜歡出考題的就是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成為本罪主體。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此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考點二
1、 刑罰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受處罰”。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對于一切人的合法權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護,不允許有任何歧視。
3、 刑法是統治階級為了維護其階級利益和統治秩序,以國家名義制定的有關什么行為是犯罪和對犯罪者適用何種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鮮明地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具有強烈的階級性,是統治階級實現階級專政的重要工具。
4、 刑法的目的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懲罰犯罪是手段,保護人民是最終目的。
5、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護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具體任務有: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社會主義公共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
6、犯罪具有三個基本特征:
(1)犯罪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2)犯罪是違反刑法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
(3)犯罪是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刑罰處罰性。
7、 犯罪構成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所應當具備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總和。犯罪構成包括犯罪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的主觀方面等四個要素。
8、 自然人成為犯罪主體的條件有:實施了危害社會行為;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刑法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罰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要負刑事責任;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9、 年齡與承擔刑事責任的關系:
①我國刑法規定,公民完全承擔刑事責任年齡為16周歲,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為14周歲,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為14周歲以下。
②已滿14周歲的公民,犯以下各罪應承擔刑事責任: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10、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及其危害社會的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過失的心理態度。它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過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動機。
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考點三
無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的男女兩性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包括違反一夫一妻制的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姻、患有禁止結婚疾病的婚姻、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婚姻。除了上述四種情形,當事人以其他理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可撤銷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關系,因欠缺結婚的真實意思,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結婚自由是其應有之義,因而要求婚姻雙方當事人應具有結婚的真實意思。如果一方當事人因本人或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受到加害的威脅而產生恐懼,從而作出結婚的意思表示,基于其本人并不具有結婚的真實意愿,因而法律賦予其撤銷該婚姻的權利。并且享有撤銷權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由撤銷權人自行決定。可撤銷婚姻在撤銷前,現存婚姻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被撤銷則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
【實例分析】
可撤銷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下列情形中屬于可撤銷婚姻的是( )
A、甲男與表妹乙的婚姻
B、甲男隱瞞已婚事實與乙女的婚姻
C、甲(男,18歲)與乙(女,16歲)的婚姻
D、甲男與乙女并不相愛,在雙方父母脅迫下登記結婚
【答案】D項。解析:A項屬于無效婚姻的范疇,婚姻法第7條規定第1項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直系血親,無論是婚生還是非婚生的,均禁止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與已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除直系血親以外的所有血親。B項也屬于無效婚姻的范疇,甲男的行為屬于違反了一夫一妻制的重婚。C項不符合法定婚齡。法定婚齡是指法律規定準予結婚的最低年齡。根據婚姻法第6條的規定,男性的法定婚齡不得早于22周歲,那行的不得早于20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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