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行測法律常識題帶答案
公務員考試行測法律常識題(一)
B、關于駁回起訴的裁定
C、關于管轄權異議的裁定
D、關于對財產保全的裁定
2、依我國《繼承法》,關于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的關系,正確的選項是( )。
A、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
B、法定繼承優先于遺囑繼承
C、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無所謂誰優先
D、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不相干
3、送奶人誤將王某的牛奶放入其鄰居張某的奶箱中,張不明所以,取出棄之。張某行為的性質是( )。
A、構成不當得利
B、構成侵權行為
C、構成無權代理
D、并無不當
4、某鎮人民政府鎮長是該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轄區范圍內的安全生產( )。
A、負間接責任
B、負普通責任
C、不負責任
D、負全面責任
5、下列不屬于縣市級以上行政機關政務公開的內容的是( )。
A、主要領導成員的履歷、分工
B、政府以監管為目的的監管對象的調查信息
C、在制定發展戰略、規劃、政策過程中形成的記錄、報告、咨詢意見等
D、政務公開服務機構的名稱、辦公地點、辦公時間及聯系方式
公務員考試行測法律常識題答案
1、答案: D
解析: 2007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二)、(三)項裁定,可以上訴。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復議一次,并沒有規定可以上訴的規定。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D
2、答案: A
解析:
我國實行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的原則。也就是說,對公民個人遺產的繼承,如果財產所有權人生前立有遺囑,只要該遺囑是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即優先于法定繼承。故正確答案為A。
3、答案: D
解析: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事實。本題中張不明所以將牛奶取而棄之,即張某并沒有取得利益使其財產增多,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A 項錯誤。
本題中送奶人誤將王某訂的牛奶放入其鄰居張某家的奶箱中,張不明所以取而棄之的行為不屬于違反民法對權利保護規范的不法行為,B 項錯誤。
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民事行為,包括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本題中張某與王某之間不存在代理關系,C 項錯誤。
故正確答案為D。
4、答案: D
解析:
《鄉鎮政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各行政村(居)民委員會主任、社長,為本轄區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轄區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既然鎮長為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那么需要對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所以答案選D。
5、答案: C
解析: 對于行政相對人而言,在制定發展戰略、規劃、政策過程中形成的記錄、報告、咨詢意見等并不影響其權利義務,因此并無必要公開,A、B、D項都是需要政務公開的內容
公務員考試行測法律常識題(二)
1、李軍是某單位的會計,他為了盜竊單位保險柜里的現金而設法配制了保險柜的鑰匙。后來李軍在盜竊過程中因害怕被發現而將配制的鑰匙丟棄,沒有竊取現金。
李軍的行為屬于( )。
A、犯罪預備
B、犯罪既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未遂
2、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且數額較大的,應以( )定罪處罰。
A、受賄罪
B、貪污罪
C、職務侵占罪
D、徇私枉法罪
3、甲遭遇仇敵追殺,情急之下,從一住戶的窗戶跳入屋內躲避,不想將睡在窗邊的一小孩踩成重傷。則甲的行為性質為( )。
A、過失致人重傷罪
B、防衛過當
C、緊急避險
D、意外事件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社區矯正不適用犯罪分子
B、給予外國政府官員財物可能構成犯罪
C、行賄人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應當減免處罰
D、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應判處死刑
5、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含義是( )。
A、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行為相適應
B、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個人情況(主觀惡性與人身危險性)相適應
C、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客觀危害相適應
D、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公務員考試行測法律常識題答案
1、答案: C
解析:
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則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是指行為人故意實施的行為已經具備了某種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判定犯罪是否既遂,應當以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具備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完全具備的是既遂;未能完全具備的則不是既遂。
犯罪預備:第22條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犯罪未遂: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故正確答案為C。
本題相關知識點:
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的區別是其有自動性,即由于主觀意志因素的放棄或防止導致犯罪未完成。
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則都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犯罪未完成,區別在于是否著手實行行為。
舉例:A和B預謀要殺害C
犯罪預備:A和B在犯罪前進行了一系列的準備,比如觀察C的居住地、準備了殺人兇器等;
犯罪中止:A在準備殺害C之時突然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將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就主動放棄了犯罪行為;
犯罪未遂:B在殺害C的過程中由于客觀原因不能使犯罪行為繼續,被迫放棄犯罪行為,而非主動放棄,如“被害人高呼救命”有人發現等;
犯罪既遂:B成功殺害了C。
2、答案: B
解析:
我國《刑法》第394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論處。”故選B。
本題相關知識點: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3、答案: D
解析:
本題考查防衛、緊急避險和意外事件的區別。
本題目中首先是“遭遇仇敵追殺”所以有了先決條件,可以排除過失傷人的A了;這里沒有針對仇敵展開反抗,致使仇敵身體受傷或死亡,因此也不是防衛過當。
按照《刑法》第21條第1款的規定,緊急避險是指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
而意外事件是指行為人實施某一行為在客觀上導致了損害的結果,但其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存在主觀上的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即行為人對損害結果主觀上沒有過錯,故不承擔責任。
緊急避險的狀況,要求“甲”在選擇逃入屋內時知道小孩的存在,但不得不在自己被害和損傷小孩肌體中選擇,但本題中顯然不是,題干中甲并不知曉小孩的存在,因此應當是意外事件。故正確答案為D。
4、答案: B
解析:
B項表述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內容,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可能被判刑。
刑法修正案(八)明確規定,“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此可知A項說法有誤。C項“應當”一詞表述有誤,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里是“可以”,不是“應當”。D項表述過于絕對,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故正確答案為B。
5、答案: D
解析: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指犯多大的罪,就應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法院也應判處其相應輕重的刑罰,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罰當其罪,罪刑相稱。即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故正確答案為D。
看過“公務員考試行測法律常識題帶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