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講解(2)
(十一)選舉制度
選舉制度是國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平衡關系。
1、我國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
(1)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
(2)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
(3)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的原則
(4)秘密投票原則
2、我國選舉的民主程序
選舉程序一般包括選舉組織的成立、劃分選區和選民登記、代表候選人的提出、投票選舉、對代表的罷免和補選等環節。
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一)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我國行政法是由于調整國家行政管理發生的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2、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1)依法行政原則
(2)行政合理原則
(3)行政公開原則
(二)行政組織與國家公務員
1、行政組織與行政主體
行政組織指以實現國家行政職能為目的,以行政職位為基本構成單位的組織。所謂行政主體,是指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國家行政管理職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國家行政機關和社會組織。
2、中央國家行政機關
(1)國務院
中央行政機關,是指國務院和國務院所屬各工作部門的總稱。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它的法律性質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2)國務院行政機構
國務院行政機構根據其職能分為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和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3、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別由、副,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副,州長、副州長和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分別由、副,、副,區長,副區長和局長、科長等組成。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廳、局、委員會等職能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局、科等職能部門的設立、減少或者合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門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門受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
普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分為基本職權和專門職權。前者由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規定。專門職權由國家立法根據需要分別加以規定。
4、實施行政職能的非政府組織
(1)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指根據具體法律、法規授權而行使特定行政職能的非國家機關組織。
(2)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是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在委托事項范圍內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的非政府組織。
(三)抽象行政行為
1、抽象行政行為的概念
抽象行政行為指國家行政機關制定法規、規章和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行政規則的行為。
2、行政行為的生效規則
生效規則是指行政行為何時開始生效的規則。行政行為的生效規則主要有:即時生效;受領生效;告知生效;附條件生效。
(四)具體行政行為
1、具體行政行為的概念
具體行政行為,就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就特定事項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作出的單方行政職權行為,是狹義的具體行政行為。
2、具體行政行為的成立和效力
具體行政行為成立的一般條件是:(1)在主體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是享有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實施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工作人員意志健全具有行為能力;(2)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進行送達;(3)在內容上,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
3、具體行政行為的類型
根據分散單行法進行規范的具體行政行為類型可分為:行政許可,也稱為行政審批;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裁決。
(五)行政強制執行
1、行政強制執行的概念
行政強制執行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作為義務主體的行政相對人不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的活動。
2、行政強制執行的種類
行政強制執行分為間接執行和直接執行。
(六)行政處罰
1、行政處罰的概念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給予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制裁。
2、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罰法規定了以下幾種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亦稱許可證罰;(6)行政拘留。
3、行政處罰的設定
(1)法律的行政處罰設定權;(2)行政法規的行政處罰設定權;(3)地方性法規的行政處罰設定權;(4)規章的行政處罰設定權;(5)非法律、法規、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七)行政合同
1、行政合同概述
行政合同又稱為行政契約、公共契約,行政主體為實現行政目的而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基于意思一致而締結的契約。
2、行政合同的種類
(1)財產性的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機關為了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及所需貨物和服務的采購效益而訂立的合同。
(2)管理性的行政合同,是指規定行政管理職權的行使為內容的合同。
(八)行政程序
1、行政程序的概念
一般意義上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機關實現其行政職能的方式方法的總稱。
2、行政程序法的原則
行政程序法的原則為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公開、公正、公平、統一、合理等與行政法基本原則相聯系的內容,以及當事人的參與原則和保證行政效率原則。
(九)行政復議
1、行政復議的概念
行政復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條件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定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查并作出復議決定的活動。
2、行政復議的原則
行政復議的原則主要有:合法原則、公正原則、公開原則、及時原則、便民原則等。但能體現行政復議的特殊性的是有錯必糾原則。
(十)行政訴訟
1、行政訴訟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行政訴訟指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請求,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判,解決行政爭議的訴訟活動。
2、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
(1)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行政審判權原則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3)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
(4)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5)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6)當事人有權辯論原則
(7)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原則
(8)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督原則
(十一)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1、受案范圍的含義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是指法律所規定的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圍,或者說是人民法院解決行政爭議的范圍和權限。
2、受案范圍的確立方式
我國《行政訴訟法》確立受案范圍采取的是混合式。
3、受案范圍的確定標準
(1)具體行政行為標準
(2)人身權、財產權標準
(十二)行政訴訟的管轄
1、管轄的概念和種類
管轄指關于不同級別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審判的組織體制、公民訴權保護、憲政分權體制等基本問題的重要訴訟法律制度。
2、管轄的種類
(1)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2)單一管轄與共同管轄。(3)法定管轄與裁定管轄。
(十三)行政訴訟參加人
行政訴訟參加人是指因行政訴訟起訴、應訴或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而參加整個或部分行政訴訟過程中的訴訟活動,并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一類訴訟參與人。
(十四)行政訴訟程序
1、起訴與受理
2、行政訴訟的第一審程序
3、行政訴訟的第二審程序
4、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
四、刑法
(一)刑法的概念、性質和體系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其階級利益和統治秩序,根據本階級的意志,通過國家立法機關制定,并以國家名義頒布的,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禁止性法律規范的總和。
2、刑法的體系與解釋
狹義的刑法體系,是指刑法法典的組成和結構;廣義的刑法體系,是指刑法的各種淵源及其相互關系。所謂刑法解釋,就是指對刑法規定意義的說明。
3、刑法的性質與任務
(1)刑法的特有屬性,主要表現在:①刑法是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規范,而其他法律規定的都是一般違法行為及其法律后果。②一般部門法都只是調整和保護某一方面的社會關系,而刑法所調整和保護的社會關系相當廣泛。③一般部門法對一般違法行為也適用強制方法,但其嚴厲程度輕于刑法所規定的刑罰。④只有當一般部門法還不足以抑止某種危害行為時,才能適用刑法。⑤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即其他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和保護的合法權益,也都借助于刑法的調整和保護。
(2)我國刑法的任務:①懲罰犯罪,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即保衛國家安全;②懲罰犯罪,保護社會主義公共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③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④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二)刑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刑法明文規定了以下基本原則:
1、罪刑法定原則
2、罪刑相適應原則
3、平等適用刑法原則
(三)犯罪
1、犯罪的概念與特征
刑法學把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概括為:行為人實施的危害社會,觸犯刑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其特征為:(1)社會危害性。(2)刑事違法性。(3)應受刑罰處罰性。
2、犯罪的分類
(1)理論分類
①重罪與輕罪
②隔隙犯與非隔隙犯
③自然犯與法定犯
(2)法定分類
①國事犯罪與普通犯罪
②基本犯、加重犯與減輕犯
③身份犯與非身份犯
④親告罪與非親告罪
(四)犯罪構成
1、犯罪構成的概念及特性
犯罪構成指刑法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犯罪程度,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主客觀方面要件組成的有機整體。
其特性為:
(1)犯罪構成的法定性
(2)犯罪構成的主客觀統一性
(3)犯罪構成與社會危害性的統一性
(4)犯罪構成的重要性
2、犯罪構成的分類
(1)基本的犯罪構成與修正的犯罪構成
(2)單一的犯罪構成與復雜的犯罪構成
(3)完結的犯罪構成與待補充的犯罪構成
3、犯罪構成要件
犯罪構成要件指犯罪構成的基本單元,它包括:犯罪客體、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要件。
(五)犯罪客體
1、犯罪客體的概念
犯罪客體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或稱社會利益。
2、犯罪客體的分類
我國刑法理論把犯罪客體分為三種:(1)一般客體;(2)同類客體;(3)直接客體。
3、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關系
犯罪對象與犯罪客體的關系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聯系表現在:犯罪對象反映犯罪客體,犯罪客體制約犯罪對象。二者之間的區別表現在:(1)犯罪對象所呈現的是事物的外部特征,它一般不能決定犯罪的性質,而犯罪客體所表現的是行為的內在本質,因而決定犯罪的性質;(2)特定的犯罪對象只是某些犯罪的構成要件,而犯罪客體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構成要件;(3)犯罪對象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侵害,而犯罪客體在一切犯罪中都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脅;(4)犯罪對象不是犯罪分類的根據,而犯罪客體是犯罪分類的根據。
(六)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指實施犯罪行為,并且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主體可分為自然人犯罪主體與單位犯罪主體。
(七)犯罪主觀要件
1、犯罪主觀要件概述
犯罪主觀要件指犯罪主體對其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
2、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態度。
3、犯罪過失
犯罪的過失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4、無罪過事件
成立無罪過事件的關鍵是行為人對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主觀上無罪過,既無故意也無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
5、犯罪的目的與動機
(1)犯罪目的指犯罪人希望通過實施某種犯罪行為達到某種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
(2)犯罪動機指推動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起因。
(八)排除犯罪事由
1、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概念
排除犯罪的事由指基于法律、法規的授權允許公民或有特定職責的人實施的,表面上有害于他人,實質上有益于社會,因而不構成犯罪的行為。
2、排除犯罪的事由的分類
按刑法有無明文規定為標準,分為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與非法定(超法規)的排除犯罪的事由。
(九)正當防衛
1、正當防衛的概念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行為。
2、正當防衛的條件
(1)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3)具有防衛意識;
(4)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
(5)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十)緊急避險
1、緊急避險的概念
緊急避險指為了避免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利益的行為。
2、緊急避險的條件
緊急避險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1)合法權益面臨現實危險。
(2)危險正在發生。
(3)出于不得已而損害另一合法權益。
(4)具有避險意識。避險意識由避險認識與避險意志構成。
(5)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3、避險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是避險過當。避險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十一)故意犯罪形態
1、故意犯罪形態的概念及分類
故意犯罪的形態指故意犯罪在其發生、發展到完成犯罪的過程中,因主客觀原因而停止下來的各種犯罪狀態。故意犯罪形態,按其停止下來的犯罪是否完成為標準,可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態,即犯罪的既遂形態;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即犯罪的預備形態、未遂形態和中止形態。
2、故意犯罪形態與故意犯罪階段的關系
犯罪形態與犯罪階段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約。
3、故意犯罪形態與犯罪構成的關系
我國刑法理論的通說認為,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以犯罪既遂為模式,在此意義上說,犯罪既遂是完全符合犯罪構成的。但刑法也處罰犯罪預備、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故刑法總則對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進行了修正,形成了修正的犯罪構成。犯罪預備、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雖然沒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以既遂為模式的犯罪構成,但符合了刑法總則所規定的修正的犯罪構成。因此,在總論中只討論犯罪預備、未遂與中止。
(十二)犯罪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十三)犯罪中止
1、犯罪中止的概念
犯罪中止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2、犯罪中止的特征
(1)中止的時間性
(2)中止的自動性
(3)中止的客觀性
(4)中止的有效性
(十四)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集團,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
2、共同犯罪與犯罪構成的關系
共同犯罪與單獨犯罪不同之處,在于認定共同犯罪之間,是否具有共同實施同一犯罪這個“共同”特點。共同犯罪與單獨犯罪一樣,都是以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為前提的,即“二人以上”,必須是符合犯罪主體要件的人;“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必須符合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二人以上”的共同行為,必須符合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
3、共同犯罪的形式
(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指刑法分則中規定的,既可以由單個人構成的犯罪,也可以由二人以上構成犯罪的共同犯罪。必要共同犯罪指刑法分則中規定必須二人以上才能構成某種罪的共同犯罪。
(2)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
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在著手實行犯罪前就已經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在著手實行犯罪過程中才形成的共同犯罪。
(3)簡單共同犯罪和復雜共同犯罪
簡單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均參與實行某一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即每一個共同犯罪人都是實行犯。復雜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有所分工。
(4)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人之間無特殊組織形式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團犯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
(十五)罪數
1、罪數的概念及區分罪數的意義
罪數指一個人所犯之罪的數量;區分罪數,也就是區分一罪與數罪。其意義在于:正確區分罪數,有利于準確定罪;正確區分罪數,有利于適當量刑,刑罰以犯罪為前提,刑罰應與犯罪相適應,故對一罪只能處罰一罪、對數罪應當并罰。
2、區分數罪的標準
區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就是犯罪構成的個數。
(十六)刑罰概說
1、刑罰及其特點
刑罰指刑法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分子所適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權益的、最嚴厲的強制性法律制裁的方法。刑罰的特點在于:
(1)刑罰的屬性。
(2)刑罰的社會政治內容。
(3)刑罰的法律特征。
(4)刑罰的目的性。
2、刑罰的目的
刑罰目的指國家制定刑罰、適用刑罰和執行刑罰所希望達到的結果。
(十七)刑罰的體系
1、刑罰體系的概念
刑罰體系(或刑罰的體系)是指國家的刑事立法以有利于發揮刑罰的積極功能、實現刑罰目的為指導原則,選擇刑種、實行分類并依其輕重程度排成的序列。
2、主刑
主刑指對犯罪分子獨立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
3、附加刑
附加刑指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
(十八)刑罰的裁量
1、量刑概念及特征
刑罰的裁量即量刑,就是依法對犯罪人裁量刑罰。其特征:(1)量刑的主體是審判機關;(2)量刑的基礎是查明犯罪事實、認定犯罪性質;(3)量刑的內容是裁量刑罰;(4)量刑的性質是一種刑事審判活動。
2、量刑原則
(1)以犯罪事實為根據。(2)以刑事法律為準繩。
3、量刑情節
刑罰裁量情節,也稱量刑情節,就是指審判機關對犯罪分子據以判處刑罰的情況。
4、累犯
累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人。
(1)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
特殊累犯,也稱危害國家安全罪累犯,是指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5、自首
(1)一般自首
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
(2)特別自首
自首,是法定從輕情節;坦白,是酌定從寬情節。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3)自首與坦白的區別
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動歸案后,如實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坦白與一般自首的關鍵區別在于是否自動投案。坦白與特別自首的關鍵區別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機關掌握。
6、立功
立功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的行為。它分為立功和重大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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