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重點考點:民法學之不可抵押財產與可抵押財產
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可以抵押,但是有如下兩種例外情形:①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②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但是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同時抵押,但在未來仍不能改變土地使用權的性質。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此種情形是為了公共利益而設。但是需要注意《擔保法解釋》第53條的規定,即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此種情形標的物的所有人喪失了處分權,而抵押行為是處分行為,因此必須有處分權。
(6)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但農作物抵押有效。
(7)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無效。
二、可以抵押的財產
依據《物權法》第180條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對于上述財產抵押人可以分別為債權人設定抵押權,也可以將其一并抵押。依據上述規定,并非只有《物權法》第180條明確規定的財產才可以進行抵押,恰恰應當解釋為凡是未被該法第184條所禁止抵押的財產均可進行抵押。
【例題】下列抵押中,有效的是:( )
A.某大學為進行校園建設從銀行貸款3億元,以其辦公大樓作為抵押
B.某中學為鋪設校園網絡從銀行貸款500萬元,以其用作出租的寫字樓作為抵押
C.某醫院為其上級單位市衛生局大樓裝修工程的銀行貸款500萬元提供抵押擔保,抵押物為本院院領導專用的“帕薩特”轎車一部
D.某幼兒園為解決下崗職工就業問題而開設一具有法人資格的勞動服務公司,為籌措其資金,勞動服務公司向銀行貸款30萬元,幼兒園以其閑置的房屋10間進行抵押
【答案】B。解析:《擔保法解釋》第53條的規定,可以判斷出某中學以出租的寫字樓作為抵押,符合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