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政法干警民法學重點之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1.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民法通則》所給定義的要點,在于把民事法律行為界定為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有如下特征:(1)法律行為是人為的法律事實。(2)法律行為是表意行為。(3)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4)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民事法律行為可分為:(1)單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2)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3)諾成法律行為和實踐法律行為。(4)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5)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6)獨立的法律行為和輔助的法律行為。(7)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8)財產行為和身份行為。(9)有因行為和無因行為。(10)生前行為和死后行為。
3.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條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條件,是按照法律規定成立法律行為所必不可少的事實要素。當行為人的具體表意行為符合特定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時,其行為構成特定的法律行為。它可分為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實質要件包括:(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要件指行為人意思表示的形式。當法律規定某項法律行為必須采取某種形式時,這種形式就成為該項法律行為的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包括:(1)口頭形式。(2)書面形式。(3)默示形式。
二、代理
1.代理的概念和代理關系的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代理的特征有:(1)代理人以意思表示為使命。(2)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3)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種類
《民法通則》規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3.代理權的行使
代理人應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行使代理權;代理人應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權;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權時不得濫用代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