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政法干警民法學總論部分重點內容
2.民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原則。
明確民法的調整對象是弄清民法作為一個重要部門法的基礎,也是理解民法的體系結 構、民法的調整原則和各項制度的前提。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即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民法的調整原則是貫徹憲法宗旨、體現民法精 神、規范民事活動、指導民事審判的基本準則。把握好民法的調整原則,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項民事制度。考生在復習民法的調整原則時,應結合民法的其他內容, 深入理解。特別是誠實信用原則,該原則被認為是民法的"帝王原則",考生應準確把握其基本含義和該原則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體現。
3.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首先,應掌握公民的概念與本質;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是考生應當掌握的重點內容。特別是,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分類、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的不同特點及比較, 考生在復習時,更應當重點掌握。其他的如監護制度、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制度、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及法人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也是本部分的 重點內容。
4.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法和民法學的核心內容,其知識點也比較多,考生在復習時,對這一部分內容應 當重點掌握。這部分內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和形式、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附條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概 念、無效民事行為和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概念及構成等。考生在復習本部分內容時,應當首先準確掌握各相關的概念。比如,對于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 為的概念及構成等。考生在復習本部分內容時,應當首先準確掌握各相關的概念。比如,對于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考生應當能夠準確記住它的概念和特征, 能夠理解它和無效民事行為的區別,能夠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等。
5.代理。
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 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準確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據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適用范圍和種類、代理權及其行使、無權代理的概念和無權代理 的效力以及表見代理制度,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點內容。
6.訴訟時效。
重點掌握時效和訴訟時效的概念、種類及其性質、訴訟時效的效力、訴訟時效和取得時效的區別、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區別、訴訟時效的意義、訴訟時效的種類、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和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期間的概念、種類病情 計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