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政法干警民法學重點之結婚
結婚,又稱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夫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結婚的特征
結婚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特征:
(1)結婚行為的主體必須是男女雙方,同性別的人之間不能結婚;
(2)結婚行為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方式進行,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要件,否則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結婚行為的法律后果是確立夫妻關系。
三、結婚的條件
結婚的條件包括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
(一)實質條件包括法定條件和禁止條件
1.法定條件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結婚須具備如下法定條件:
(1)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5條法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允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結婚的首要條件,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制度上的具體體現。這就要求各方尊重當事人人的意志自由,排斥一方當事人、當事人父母或第三人對他方進行強迫、包辦或干涉。當然,法律并不排除當事人的父母或第三人出于關心,對當事人提出意見和建議;但是,是否結婚最終應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2)男女雙方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法定婚齡是指法律規定準予結婚的最低年齡。根據婚姻法第6條的規定,男性的法定結婚年齡不得早于22周歲,女性的不得早于20周歲。凡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但根據婚姻法第50條規定的精神,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基于本民族、宗教、風俗習慣等實際情況,可以對法定婚齡作變通性規定。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法第2、3條對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作了明確規定。《婚姻登記條例》第6條指出,一方或雙方已有配偶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雙方都是無配偶的。無配偶包括未婚、喪偶和離婚三種情形。
2.禁止條件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2)限制患有法律規定的某種疾病的人結婚。
(二)結婚的形式要件
結婚登記是我國自然人結婚的法定形式要件,是確立夫妻關系的法定程序。根據婚姻法第8條的規定,要就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符合法定實質要件的,與預登記,發給結婚證;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取得結婚證,即意味著夫妻關系的確立。至于是否舉行結婚儀式,不影響婚姻的成立;只有在履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書后,婚姻才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