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婚姻法重點講解
1.無效情形
(1)重婚的;
(2)直、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3)未達到婚齡;
(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2.申請宣告人
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題,除婚姻當事人外,還包括:
(1)以重婚為由的,由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婚齡為由的,由未達婚齡的近親屬;
(3)親屬關系為由的,由當事人的近親屬;
(4)疾病為由的,由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3.無效婚姻之訴
(1)當事人僅以一方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為由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2)當事人依婚法第10條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應不予支持
(3)夫妻一方或雙方死亡1年內,生存一方或利害關系人依第10條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應受理
(4)同一婚姻分別受理離婚和無效的,先判決后者再進行離婚審理
二、可撤銷婚姻
可撤銷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賦予一定的當事人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該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而使該婚姻無效的婚姻。
1.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受脅迫
2.撤銷機關:婚姻登記機關、法院
3.除斥期間:1年,登記日起算;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復自由日起算。
三、夫妻財產制度
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制又稱婚姻財產制,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
長期以來,我國采用的是以法定財產制為主,以約定財產制為補充的制度。新婚姻法仍堅持以共同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同時允許和尊重夫妻對共同財產進行約定,增加個人特有財產的內容,完善了夫妻財產制,進一步規范了夫妻財產關系。
約定財產制
又稱契約財產制,是指夫妻通過協商就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處分和婚姻的對外財產責任以及婚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與分割達成協議,并排斥法定夫妻財產制適用的夫妻財產制。
2、法定財產制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共同的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以上就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民法婚姻法重點講解,歡迎大家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