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
山西省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一)
新一輪國企改革,要求出資人變“管企業”為“管資本”。為了強化出資人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務院國資委最近宣布新設三個監督局,建立三大監督平臺,充分發揮監事會作用。這是制度建設邁出的一大步,將筑牢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又一道防線,也是出資人機構履職定位的一次重大轉身。
不讓國有資產流失是國企改革的底線。截至2014年底,全國國有企業資產總額1021187.8億元,所有者權益355629.4億元。這些國有資產來之不易,是新中國60多年積累的共同財富。織密國有資產安全網,是改革的重要方面,也是出資人的責任所在。
一直以來,對國有資產的監督不能說不重視。但是,監督手段單一、監督力度不足、監督體系不完善,影響著國有資產的安全運行。有的地方,對國有資產的監督主要就是偶爾審查下賬目、查閱些文件,浮于表面。有的外派監事會成了安排人的機構,屬于虛職、閑職,沒事干、不干事。有的企業內部,監督力量在履職中受到本企業領導制約,不敢監督,難以形成有效的制衡。新一輪國企改革“奔著問題去”,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如何完善體制機制,使監督真正強起來。
監督強起來,監事會要化虛為實。監事會和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一樣,都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形成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理應在企業運行中實實在在地發揮作用。對于國有企業,我國探索了外派監事會制度,既代表出資人履行職能,又使監督常態化。好制度要用好。監事會要變事后監督為事前、事中監督,利用列席會議、訪談座談等多種方式,掌握企業運營情況,發揮預防預警功能。讓監事會想干事,約束機制不可少。如果發生了應發現而未發現的國有資產重大流失問題,監事會同樣要被追責。
監事會反映的問題由誰“接力”核查?監事會的成果如何避免止步于“報告”?監督強起來,國資監管機構作為出資人代表就必須切實負起責來。此次監管體制調整后,國資委負責監事會反映問題的核查處置,組織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形成“監督報告、協調處置、領導決策”三個平臺。強化監督,要有所為有所不為,那些直接管理企業日常事務的職能將繼續做減法。
對國資監督始終存在兩種不同的擔心。一種擔心是“做不了”——資產數千億元、員工幾十萬人、擁有十幾家上市公司的大型央企,其外派監事會可能只有3個人,怎么有能力來發現潛伏的重大問題?另一種擔心是“做過了”——會不會出于防止國資流失的考慮,這個不讓做、那個要介入,進而捆住了企業的手腳?這些擔心并非多余,充分說明了國資監督的復雜性。只有把握好度、善于走平衡木,對國資的監督才能有長遠效果。實際上,強化出資人監督不是讓出資人對國企事無巨細地都盯著,而是要瞄準“企業財務、重大決策、大額投資”等關鍵環節,把住大方向。
監督不缺位、不越位,還有必要劃清邊界。哪些職能是出資人履行監督的分內之事?哪些事項有影響企業自主經營之嫌?不妨通過監管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加以明確,讓企業心里有數,出資方有規可循。這需要充分的討論,也許還會出現較大分歧,但只有把邊界劃清楚了,才能實現定位的精準化,既防止監督的手伸得過長,也防止監督的力度不足,使國有企業在合理有效的監督下擁有充足的活力。
山西省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二)
終身監禁,反腐又一利器
繼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白恩培、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后,于鐵義成為又一名被判終身監禁的國家工作人員。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終身監禁這一刑罰執行方式,并且規定不得減刑、假釋,有何作用和意義?本報記者采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時延安。
“終身監禁是反腐又一利器。”時延安認為,我國刑法雖然有無期徒刑的規定,但并不是真正的“無期”,通過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這三種方式,一般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和無期徒刑罪犯,都有可能在服刑十幾年后,重返社會。
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二年考驗期間沒有重新犯罪的,就可以減為無期徒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經過多次減刑后,原來被判處死緩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就可以刑滿釋放出獄。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危險的,可以假釋。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是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或者在減刑為有期徒刑后,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通過合法程序,就可以獲得暫予監外執行。
“由此看來,死刑和生刑之間缺乏必要的過渡,造成‘只要不判死刑立即執行,都有辦法提前出獄’的觀念,這對打擊職務犯罪非常不利。”時延安認為,終身監禁的設立,恰恰完善了刑罰體系,有利于合理限制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同時也有力震懾了貪腐分子,阻斷一些人“花錢買刑”“提錢出獄”的僥幸做法,對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將發揮積極作用。
山西省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三)
營利性民辦學校“禁入”需慎之又慎
全國人大會近日三審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據報道,草案新增規定,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這樣的規定寫進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橫看豎看似乎都看不出有“促進”的意思。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審議一拖再拖,說明各方都在進行博弈。民辦教育發展到今天的規模,改革容易產生“蝴蝶效應”,審慎自是必須。教育部的統計公報顯示,2015年,全國共有各級各類民辦學校16.27萬所,在校生達4570.42萬人。其中,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將近一成。這意味著,若這條規定得以通過,將有數以百萬計的小學、初中學生受到影響。
經過多年的行業洗牌,營利性民辦學校辦義務教育出現了兩極分化:一個是“熱帶”——學校擁有比普通公立學校更優質的師資、更完善的設備、更優秀的成績、更良好的聲譽,一些地方干脆就是“名校辦民校”。這類學校門檻高,收費也高,一般家庭不能承擔;一個是“寒極”——學校條件差、師資差、生源差、成績差,與公立學校不可同日而語,一般辦在城市邊緣、城鄉結合部,多為滿足進城務工人員子弟教育之需。毋庸諱言,兩種情況都有利弊。
前一類學校,利在于對公立學校的一種補充,滿足部分家庭對優質教學資源的需求。在不少國家,公立學校只有保底功能,私立學校才是品質之選;弊在進入“教育-創收”的循環后,一些優質民辦學校就像一臺“抽水機”,將當地義務教育優秀教師吸個干凈,從而影響義務教育水平、教育公平與教育均衡,加劇社會“擇校熱”。后一類學校,利在讓許多寄居在城市而又無法享受城市義務教育的孩子有書讀;弊在入讀那些不上檔次甚至不合格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孩子,等于從義務教育階段起就輸在了起跑線上。
面對這些利弊,究竟是把“孩子”與“臟水”一起倒掉,還是給一條活路,將其導入正軌,適應形勢發展需要,考驗著管理者的智慧與技巧。若“禁入”規定得以通過,等于將營利性民辦學校從這塊鏟出去,鏟出去之后,營利性民辦學校留下的兩個“坑”誰來填?先說第一“坑”,如果說義務教育分優劣并非教育管理者的本意,一碗水端平、均衡發展才是終極目的,那么,家長對優質教育資源的渴求就不應滿足嗎?另一個“坑”,滿足進城務工人員子弟之需的民辦學校不準辦義務教育,城市是否騰出足夠的公立學校學位接納他們?若然,固然好;若不然,這些孩子怎么辦?這個“坑”比前一個更深。
對此,我樂見各地政府承擔起義務教育的托底責任,取消那些條件達不到義務教育規范而又無法整改達標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辦學資格,將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孩子迎進當地公立學校中。對民辦名校,作為教育生態多樣化的一種補充,我認為暫時還是有存在的必要,在把好“方向盤”的前提下可以考慮繼續放行,不必“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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