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知識點匯總
民事訴訟知識點:審判組織和訴訟參加人
在我國人民法院的審判組織的形式主要有兩種:獨任制與合議制度。
合議庭為合議制度的組織形式。合議庭的組成因審級和案件的性質不同而不同,包括以下幾種情 況。第一,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第二,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第三,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 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第四,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 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2)委托代理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是指受訴訟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當事人的名義代為訴 訟行為的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委托訴訟代理人包括:律師;當事人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允許的其他公民。
《民事訴訟法》對代理人數作了限定,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 人。”委托訴訟代理權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滅:訴訟結束;代理人死亡或者喪失訴訟行為能力;代理人辭 去委托或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委托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如何,要依他所具有的代理權限和委托人是否參與訴訟這兩大因 素而定。如果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既把進行訴訟的權利又把屬于特別授權的那些權利大部或全部授予 他,而委托人本人又不參與訴訟,委托訴訟代理人就處于與當事人相當的訴訟地位。如果當事人、法定 代理人僅僅把代理訴訟所必須的權利授予他而保留那些需要特別授權的權利,則委托訴訟代理人與當 事人的訴訟地位相去甚遠。他僅僅是幫助當事人進行訴訟的訴訟參加人而巳。
民事訴訟知識點:第一審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也是民事案件 當事人進行第一審民事訴訟通常所遵循的程序。普通程序是最完整的民事程序審判程序與基礎程序, 普通程序在適用中具有獨立性和廣泛性。
1.起訴及其條件
起訴是指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 判予以司法保護的行為。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起訴的條件如下。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的方式,以書面起訴為原則,以口頭起訴為例外。
2.受理和立案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過對當事人的起訴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決定立案審理的行為。 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其一,人民法院對該具體案件的審判權和審理職責由此產生;其二,人民法院對該 案件的排他管轄權由此形成;其三,雙方當事人相應的訴訟地位由此產生。人民法院對起訴進行審查以 后,針對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1)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 當事人。
(2)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人民 法院在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對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庭前準備
庭前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爭議案件后,在開庭審理之前,為保證開庭審理的順利進行而從事的準 備工作。
4、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是對爭議案件進行事實調查并由當事人進行辯論的階段,開庭審理階段不僅是當事人行 使其訴訟權利的集中體現,而且也是人民法院對爭議案件行使審判權的集中體現。根據我國民事訴訟 法的相關規定,開庭審理包括以下環節。
(1)準備開庭。
(2)法庭調查階段。
(3)法庭辯論階段。
(4)評議與裁判階段。
5、審理期限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 請院長批準,批準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在上述期限內還未審結,需要延長的,由受訴法院報請 上級法院批準,延長的期限由上級法院決定。
6、訴訟中止
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法庭中止訴訟的原因,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或不宜進 行,因而法院裁定暫時停止訴訟程序的制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中止訴訟。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由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恢復訴訟程序。訴訟程序恢復后,不必撤銷 原裁定,從法院通知或準許當事人雙方繼續進行訴訟時起,中止訴訟的裁定失去效力;訴訟中止前進行-的一切訴訟行為,在訴訟程序恢復后繼續有效。
7.訴訟終結
訴訟終結是指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法定的訴訟終結的原因,使訴訟程序繼續進行已沒有 必要或不可能繼續進行,從而由人民法院裁定終結訴訟程序的制度。可以適用于訴訟終結的情形有以 下情況。
(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2)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3)離婚案件中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4)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訴訟終結并沒有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益問題,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決定訴訟終結。
8、判決、裁定與決定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根據案件的事實和國家的法律,針對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生的各 種問題所作的處理,通常稱為民事裁判。民事裁判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包括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 和決定等,還包括人民法院認可的調解協議,它們各有自己獨立的適用范圍和適用條件,法律效力也有 所區別。狹義僅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
(1)判決。民事判決是指人民法院通過對民事案件的審理,査明事實,并根據事實,依照法律、法規 的規定,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實體問題所作的結論性斷定。
(2)裁定。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為保證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就訴訟程序 方面的有關事項所作的斷定。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行使訴訟指揮權的表現,主要是解決程序問題的;民 事裁定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3)決定。民事決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為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對訴訟程序中 發生的特殊事項所作出的斷定。民事決定是基于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的處分權作出的,它所解決的 只是訴訟中特殊的具有緊迫性的問題。
民事訴訟知識點:第二審程序
由于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作出的裁判,可以向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起上 訴,經上一級法院審理并作出裁判后,訴訟便告終結。所以第二審又稱上訴審,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 程序。同時,一個案件經過二審程序審理并作出裁判后,訴訟即告終結,二審作出的判決立即發生法律 效力,因此,二審程序又稱為終審程序。
1.上訴時效
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間為十五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間為十日。共同訴訟人上訴期間的計算,因共同 訴訟的種類不同而不同,必要共同訴訟人的上訴期應以最后一個收到裁判的共同訴訟人的上訴期來計 算。普通共同訴訟人的上訴期則分別計算。
2、上訴審理的范圍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 審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進行,當 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査。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 外。被上訴人在答辯中要求變更或者補充第一審判決內容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審查。
3、上訴案件的裁判
(1)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案件的裁判。
①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判決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 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②依法改判。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判決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認定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 的,二審法院在確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的同時,依法改判,以糾正原判決在適用法律上的錯誤。同時,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法院可以在査清事實后依法改判。
③發回重審。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 決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認定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原則上 發回重審,也可以在査清事實后依法改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的案件,仍應按一審程序審理,審理后作 出的裁判為一審裁判,當事人不服的,仍可以上訴。
(2)對第一審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的裁定。當事人對不予受理的裁定,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駁 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依法上訴。二審法院對不服一審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也一律使用裁定。對 于原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的,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原裁定認定事實不清 或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裁定撤銷原裁定,作出正確的裁定。
4、審理期限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二審法院審理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法院立案之日起三 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請本院院長批準,由院長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保證案件審 判質量的原則下予以審批。
第二審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法院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沒有特 殊情況延長審理期限的規定。
5、第二審判決、裁定的法律效力
(1)不得對裁判再行上訴。
(2)不得就同一訴訟標的,以同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但是,判決不準離婚、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以 及判決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除外。
(3)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