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學考點串講之代理權
1、代理權授予的概念:指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權的法律現象。
2、代理權授予的性質、形式和內容。
授權行為的性質:授權行為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只要本人一方授予代理權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授權的效力。
授權行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授權行為的內容:書面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委托書委托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三、代理權的行使
1、代理權行使的含義與原則:
代理權的行使,指代理人載代理權限內實施代理行為。代理權的行使應遵循下列原則:
(1)在代理權限內積極行使代理權。
(2)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
(3)合法行使代理權。
2、濫用代理權的禁止:
濫用代理權須具備以下條件:
(1)代理人有代理權。
(2)代理人實施行使代理權的代理行為。
(3)代理人所實施的代理行為損害或會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濫用代理權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
(1)對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法律行為。
(2)雙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為同一法律行為。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
四、代理權的消滅
代理權的消滅,指代理關系的終止。
1、委托代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2、被代理人死亡后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均予以承認的
(3)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約定到代理事項完成時代理權限終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進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完成的。
3、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