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民法知識考點
政法干警民法知識考點:物權概述
3) 目的不同。物權方法目的在于恢復物權人對標的物的完整支配權。而債權方法目的在于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
4) 適用次序不同。物權方法更能保護物權人的權益,因而首先適用物權方法,當物權方法不能適用時,才適用債權方法。
5) 內容不同。物權方法主要有請求返還原物、請求排除妨害、防止妨害等,而債權方法主要是是賠償損失。
2. 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是指以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而設立的定限物權,擔保物權是指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定限物權。二者的區別是:
1) 設立的目的不同。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在于實現物的使用價值,而設立債權的目的在于實現物的交換價值。
2) 權利性質不同。用益物權多為具有獨立性的主權利,而擔保物權多為具有從屬性的從權利。
3) 標的物不同。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為不動產,而擔保物權則不然。
4) 客體價值形態的變化的影響不同。用益物權的價值形態變化對其有直接影響,而擔保物權價值形態的變化對其并無影響。
3. 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動產物權是指以動產為標的物的物權。不動產物權是指以不動產為標的物的物權。二者的區別是:
1) 取得方法不同。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方法主要為繼受取得,而動產物權有多種取得方法。
2) 公示方法不同。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為登記,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通常為交付。
3) 行使方面不同。不動產物權的行使與公共利益緊密相關,受到較多的法律限制。
4) 爭議管轄方面不同。不動產物權的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的裁判機構管轄,而動產物權則不盡然。
4. 物權與債權
物權是權利主體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債權是特定主體之間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二者是民法中兩類基本的財產權,是民憤調整平等主體之間才查關系的結果。作為財產權的兩項基本制度,二者之間存在著非常密切的聯系。一方面,物權往往是債權成立的基礎,另一方面,物權又往往是債權運動的結果。二者互相依存,共同反映經濟生活的要求。二者的區別是:
1) 權利性質不同。物權是支配權,債權是請求權。
2) 權利效力范圍不同。物權為絕對權,債權是相對權。
3) 權利客體不同。物權的客體是物,而債權客體不以物為限。
4) 權利效力不同。物權具有優先力和追擊力,而債權則無。
5) 權利的發生方式不同。物權的設定采取法定主義,而債權的設定采取意定主義。
6) 權利的保護方法不同。物權偏重于物上請求權的保護方法,債權偏重于賠償損失方法。
政法干警民法知識考點:所有權
1. 附合與混合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互相結合在一起,難以分開并形成新的財產。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密切結合在一起,形成新的財產,雖然未混合,但非經拆毀不能恢復原來的狀態。二者的區別是:
在混合的情況下,已無法識別各所有人的財產;在附合的情況下,還能夠識別各所有人的財產。
2. 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財產時,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其占有為非法占有。惡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財產時,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占有為非法占有。二者的區別是:
1) 善意占有可以試用善意取得制度,而惡意占有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2) 善意占有可以適用取得時效制度,而惡意占有不適用取得時效制度。
3) 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范圍不同。善意占有只負有返還現存利益的義務,惡意占有則對現場利用和已滅失利益均負有返還義務。
4) 返還原物情形不同。善意占有返還原物時,可以請求所有人返還其為保管原物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并對原物的孳息不負返還義務;而惡意占有不僅無權請求返還其為保管原物所支付費用,而且負有返還原物孳息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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