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學輔導:“非民事法律事實”考點剖析
在中國大陸,婚約(訂婚)不是民事法律事實,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約不是合同。與婚約相關的問題是彩禮。須注意:“支付彩禮”的性質為附條件的贈與合同,當然是民事法律事實。支付的彩禮應如何處理呢?原則上,贈與人不得請求返還已經支付的彩禮。但是,《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了三種例外,在下列三種情況下,贈與人有權請求返還已經支付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又離婚,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彩禮,離婚后,給付一方因為給付彩禮而生活困難的。
三、 法外空間不是民事法律事實
主要包括:1、日出、日落、刮風、下雨等自然現象(假設未構成不可抗力);散步、讀報、起床、睡覺等人的活動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變動,不屬于法律事實。2、引發宗教關系、同鄉關系、師生關系、同學關系、同事關系、戀愛關系、友誼關系的客觀情況,亦不屬于法律事實。
四、 合同界域之外的約定不是民事法律事實
有些約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質不宜適用合同法調整或者采用合同法調整將產生不公正結果的,故被定性為“合同界域之外”的約定,不屬于法律事實,不產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
例如,甲與乙非婚同居期間約定,乙應按時服用避孕藥。乙想生個小孩,借以“拴住”甲,便暗中停服藥物。乙生下小孩后,甲與乙分手。乙代小孩起訴,法院判決甲支付小孩撫養費。甲則以乙違反約定給自己帶來損失為由,訴請乙賠償自己所支付的撫養費。法院認為,甲與乙的約定涉及到“最為隱秘的個人自由領域”,該領域不容合同法介入,即使當事人具有受約束的意思,也不成立合同關系。甲、乙的約定屬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約定”,不構成合同,甲無權請求乙承擔違約責任(此為德國著名判例,具考查可能性,廣大考生須多多注意)。
政法干警考試中民法的專業性較強,難度較高,建議大家在復習的時候應當抓住重點,進行深入的學習,確保復習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