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學考點串講
收養關系解除的程序和方式:
收養人與送養人或收養人與成年的被收養人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也可以訴訟請人們法院解決。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符合下列條件:雙方就解除收養關系達成合意;雙方均須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在夫妻共同決定形成的收養關系解除時,仍應由雙方共同決定。在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系時,人民法院應依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判決解除。
解除收養關系的法律效力:
根據收養法第29、30條的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解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對于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補償其支出的生活費與教育費。
考點串講二、協議離婚
一、協議離婚的概念和條件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律規定合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
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但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1)一方當事人請求登記離婚的;(2)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債務清償未達成協議的;(3)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4)雙方當事人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二、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和程序
通過行政程序進行的協議離婚由民政部門主管。具體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協議離婚在具體程序中必須經過申請、審查、登記三個環節。
三、離婚登記的撤銷
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解除婚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
如果當事人認為其符合離婚條件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