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學考點串講之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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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欣2
民法知識
2、行為人的代理權消滅。
3、行為人所為的代理行為超越代理權。
二、狹義的無權代理:指行為人無權代理,也沒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權的客觀事實,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而實施的代理。
三、表見代理:
1、表見代理的概念和構成:
表見代理又稱表現代理,是指行為人無代理權而以本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和理由。善意相對人與行為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該民事法律行為后果由本人承擔。構成表見代理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無代理權卻以本人的名義為民事行為。
(2)客觀上有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實。
(3)相對人主觀上無過錯。
(4)行為人與相對人所為的民事行為具備生效要件。
表見代理的代理行為有效,相對人也可在本人未承認該表見代理行為前主張該行為為無權代理而撤銷該行為。
2、表見代理的常見情形與后果:
常見情形有:
(1)本人對第三人表示授權給行為人而實際上并未向行為人授予代理權或者在授予代理權后又撤回其授權。
(2)本人交付證明文件給行為人,行為人以此證明文件與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
(3)代理人關系終止后本人未收回代理證書,行為人以原委托授權書等代理證書與相對人實施行為。
(4)本人知道行為人為無權代理行為而不表示反對。
表見代理的后果: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限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