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學考點串講:民法學之法人概述
2、法人是依法獨立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獨立性體現在:
(1)組織上的獨立性。
(2)財產上的獨立性。
(3)責任上的獨立性。
二、法人應具備的條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法人的歷史沿革和本質
1、法人的歷史沿革:
法人制度起源于羅馬法,羅馬時期形成法人的雛形,歐洲中世紀的教會財產法創設了社團所有權、信托以及基金等制度,確認了中世紀教會社團的主體地位,此可謂法人獨立財產制的產生。11世紀出現新的商業經營形式,一些人聯合起來組成聯合體,后來出現海上合伙,合伙人責任僅限于其最初的投資,此可謂法人有限責任制的產生,到中世紀末期隨著羅馬法的復興,注釋法學派提出了法人概念。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中確認了法人制度。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完善了法人制度。我國自成立后,在一些規范性文件中一直使用法人概念,但一直未在法律中明確規定,真正從法律上確認法人制度的是《民法通則》。
2、法人的本質:
(1)擬制說:起源于歐洲中世紀注釋發派,后為德國學者薩維尼所倡。
(2)否認說:包括:目的財產說,代表人物為德國的布林茲。受益主體說,代表人物為德國的耶林。管理人主體說,代表人物為德國的赫爾德。
(3)實在說:包括:有機體說,代表人物為德國的基爾克。組織體說,代表人物為米休德等。
實際上法人的存在根源于商品經濟,是由一定的生產方式決定的,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出現了人的聯合赫財產的聯合,這種聯合有著不同于個人的完全獨立的利益,從而法律須賦予其主體資格。
四、法人的分類:
1、學理上對法人的分類:
(1)法人設立所依據的法規
公法人 是指依據公法設立的法人。
私法人 是指依據私法設立的法人。
(2)法人成立的基礎
社團法人 是指以社員權為基礎的人的集合體,其以有一定的成員為成立條件。
財團法人 是指為一定的目的的財產的集合體,其以捐助的一定財產為基礎,以一定的捐助行為為成立條件。
(3)社團法人成立的目的上分
營利法人 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其設立的目的是為成員謀取經濟上的利益
公益法人 是指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的法人。
中間法人 既不以營利為目的,又不以從事工藝失業為目的的法人。
(4)根據法人的國籍上分
本國法人 是指根據本國法設立的具有本國國籍的法人。
外國法人 是指本國法人以外的法人。凡依據我國法在我國境內設立的法人,均為我國的法人。外國法人在我國可設立分支機構。
2、法律上對法人的分類:
(1)企業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所有制性質分: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私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資等;企業組織形式分: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2)非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機關法人 是指從事國家管理活動的各類各級國家機關。
事業單位法人 是指從事非營利性的社會各項公益事業的法人。
社會團體法人 是指有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組成的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或者有一定的捐贈財產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