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學考點串講: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
時間:
楚欣2
民法知識
(1)須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部分子啊建筑物的構造上,可以加以區分并與建筑物的其他部分隔離。至于是否具有足夠的獨立性,應依一般的社會觀念確定。例如,一個住宅單元通過固定的樓板。墻壁與其他單元相隔離,成為獨立的住宅單元。其內再以屏風分割成數個部分的,其內部各部分則不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
(2)須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各部分,可以為居中、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的界定標準,應為該區分的部分有無獨立的出入門戶。如果該區分部分必須利用相鄰的門戶方能出入的,即不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
(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規劃上專屬于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臺等,應當為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