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學名詞解釋集錦(三)
64、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獨立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間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65、本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權來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權的行為,或來源于法律的規定以及有關機關的指定。
66、復代理,是指代理人為了實施代理權限內的全部或部分行為,以自己的名義選定他人擔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該他人稱為復代理人,其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67、代理證書,以稱授權委托書,是委托授權行為的書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證明代理人之代理權并表明其權限范圍的證書。
68、無權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權限的當事人所實施的代理行為。
69、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但交易相對人有理由想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
70、時效,是指當事人對財產的占有或不行使權利的行為,經過一定的時間,發生當事人取得權利或權利效力減損法律效果的制度。
71、訴訟時效,是指對于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的權利人,使其喪失勝訴權的法律制度。
72、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屆滿后,權利歸于消滅。
73、普通訴訟時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統一規定的,普遍適用于法律沒有作特殊訴訟時效規定的各種民事法律關系的時效。
74、特別訴訟時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別法就某些民事法律關系規定的短于或長于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的時效。
75、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待阻礙事由消除后,繼續進行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
76、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期間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77、用益物權,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包括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等。
78、擔保物權,是指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典權等。
79、物權公示制度,是指物權在變動時,必須將物權變動的事實通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從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損害并保護交易安全。
80、原始取得,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最初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或不依賴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財產的所有權。
81、添附,是指民事主體把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或勞動成果合并在一起,從而形成另一種新形態的財產,如果要恢復原狀在事實上不可能或者在經濟上不合理,在此情況下,則要確認該新財產的歸屬問題。
82、繼受取得,是指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從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對某項財產的所有權。
83、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占有人,在不法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的所有權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示轉讓人賠償損失。
84、共有,是指某項財產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共同享有所有權。
85、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86、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據某種共同關系而對某項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
87、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共同所有。
88、家庭共有,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財產。
89、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根據使用功能,將一棟建筑物于結構上區分為由各個所有人獨自使用的專用部分和由多個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對其專有部分的專有權與對共用部分的共有權的結合。
90、專有部分,是指具有構造上及使用上的獨立性,并能夠成為分別所有權客體的部分。
91、請求排除妨礙,是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遭受損害和其所有權的行使遭受妨害時,可依法請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害,或請求人民法院責令侵害人排除妨害。
92、共有部分,是指區分所有人所擁有的單獨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對共有部分享有的權利。
93、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鄰各方應當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94、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國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地使用人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95、承包經營權,是指由公民或集體組織,對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規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96、采礦權,是指全民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公民個人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開采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的權利。
97、宅基地使用權,是指公民所享有的通過向有關部門申請,經批準后取得使用宅基地的權利。
98、房屋典權,是指典權人支付典價,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對其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99、國贖,是指出典人向典權人提出以支付原典價贖回出典房屋以消滅典權關系的行為。
100、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是時,依法享有的就擔保的財產變價并優先受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