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名詞解釋:民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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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識
定義
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護的利益范圍或者實施某一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以實現某種利益的可能性。簡單的說,就是權利主體對實施還是不實施一定行為的選擇權。在理解權利的概念時,要注意與權能和權限相區分。其中,權能通常指權利的具體形式;而權限是法律準許當事人意思發揮作用的限度范圍。
含義
民事權利包含以下含義:
1、權利是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利益范圍或者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
2、權利是權利主體要求他人實施某種行為或者不實施某種行為,以實現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主體得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濟。
分類
1、根據民事權利是否以財產利益為內容,民事權利可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人身權,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2、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支配權,是指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都屬于支配權。
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抗辯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
3、根據民事權利的效力范圍,民事權利可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都為絕對權。
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債權為典型的相對權。
4、根據兩項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
主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不依賴另一權利可獨立存在的權利。
從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權利制約的權利。
5、根據相互間是否有派生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原權利與救濟權。
原權為基礎權利,是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救濟權是由原權派生的,為在原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現實危險而發生的權利,是保護性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6、根據權利有無移轉性,民事權利可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專屬權,是指無移轉性,權利人一般不能轉讓,也不能依繼承程序轉移的權利。人身權就屬于專屬權。
非專屬權,是指具有轉移性,權利人可以轉讓,也可依繼承程序移轉的權利。財產權多為非專屬權。
7、這是按權利是否現實取得劃分,民事權利可分為既得權和期待權
既得權,也稱完整權,指成立要件已經齊備的權利。
期待權,指因具備取得權利的部分要件,受法律保護,具有權利性質的法律地位。
民事權利的行使
民事權利的行使是指權利人為實現自己的權利實施一定的行為。權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實方式和法律方式兩種。事實方式,是指權利人通過事實行為行使權利;法律方式是指權利人通過民事法律行為行使權利。
權利行使應遵循以下兩項主要原則:
第一,自由行使原則。權利行使是權利人的自由,自應依當事人的意思決定,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正當行使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權利人應依權利的目的正當行使權利,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
民事權利的保護
民事權利的保護,是指為保障權利不受侵害或恢復侵害的民事權利所采取的救濟措施。
民事權利的保護分為自我保護和國家保護。
民事權利的自我保護,又稱為私力救濟,是指權利人自己采取各種合法手段來保護其權利。自我保護的方式主要有自衛行為和自助行為兩種。
實施自助行為的條件為:第一,須為保護自己的權利;第二,須情事緊迫來不及請求國家保護;第三,須采取法律許可的方式;第四,須事后當即請求國家保護
民事權利的國家保護,又稱公力救濟,指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時,由國家機關通過法定程序予以保護。
相關規定
近年來,我國對民事權利的研究有很大的發展,對人格權的研究最為突出,對股權(股東權)和著作權的研究也受到重視。但是對各種民事權利只作分離的孤立的研究是不夠的,必須把各種權利放在一個整體(民事權利體系)中來研究,才更好些。對個別權利的研究與對整體的研究結合起來,研究才能深入。
要把各種民事權利組成一個體系,首先有個分類的問題。分類就要有一定的標準。一般民法書都講到的普通的分類是:依權利的內容分財產權與非財產權;依其作用分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與抗辯權;依其效力所及的范圍分絕對權與相對權;等等。在這中間,最重要的是第一種,可以說這是一種基本的分類。因為作為分類的標準,“內容”是最重要的了。依第一種分類構建的權利體系,對我們認識民事權利的整體情況和各種權利的特性,最為便利。所以通常講的民事權利體系,首先指的是這樣建立起來的體系。
這種分類以民事權利的內容為標準。所謂權利的內容是指因享有權利而受到保護的利益。隨著社會發展,這種受保護的利益也在發展。某些“利益”不受保護了,這種權利也失去地位,如夫權;某些利益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提高了,這種權利的地位也應提高,如人格權;此外,有的權利的性質應該重新確定,如知識產權;有的權利應該給予應有的地位,如社員權。這樣,今天有必要對傳統的民事權利體系加以審查,依照今天的情況,重建民事權利的體系。
民事權利的內容,即其保護的利益,極為復雜,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增多,因而依這一標準對民事權利所作的分類,很難把一切民事權利網羅無遺。但不能因此而放棄這種分類,因為實在找不出一個更好的辦法。現在只好仍用這種分類而把各種民事權利最大限度地網羅進去。
概論
民事權利是民法里帶根本性的重要問題。不論主張在民法中應以權利為本位、或以義務為本位,或應對權利義務并重,都必須重視對民事權利的研究。這種研究,有了民法就已存在。隨著時代的發展,民事權利的種類,各種權利的性質和內容都在發展,這種研究工作也應隨著發展,不應該停留在原來的水平上。今天我們須要審查一下,在原來關于民事權利的理論中,哪些過時了、陳舊了,今天應該拋棄或改正,哪些地方需要補充,這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任務。
在這種研究工作中,民事權利體系問題尤為重要。民事權利(傳統的“私權”)的種類很多,各種權利的性質千差萬別,我們必須把各種不同性質的權利加以整理分類,使之成為一個比較系統完整的體系。在這個體系里,不同的權利各得其所,各種權利的特點都能顯示出來。這是建立民事權利體系的實益所在。其次,初學民法的人,對民法中的各種權利有一個整體的認識,就比較容易了解民法的全貌。從這一點說,對初學民法的人,最好先讓他了解整個民事權利體系,而不宜于把各種權利作分散的講授。
依民事權利的內容對民事權利分類而建立民事權利體系,當然不是說不采用或放棄他種分類,也不是說依他種分類不能建立民事權利的體系。只是因為這種辦法比較方便,特別對于初學民法的人員易理解與掌握,所以在論述民事權利體系時,大多先講述這種體系,而后及于他種體系。本文則只講述這種體系而不及于他種體系,特先說明。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國家通過法律賦予的民事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地位和資格。即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就可以參加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在奴隸社會時期,奴隸不是民事主體,而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沒有人格,沒有民事權利能力。
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和終止: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決定民事主體的產生,決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形成,其始于出生。
有關法律規定,對于工傷事故,只有死者生前實際撫養的人有權領取撫恤金。最高人民法院作了擴大解釋,規定遺腹子也有權領取撫恤金。這就涉及到胎兒是否有權利能力的問題。我國目前不承認胎兒具有權利能力,胎兒不是民事主體。但我國保護出生后嬰兒的權利,胎兒出生后就成為嬰兒,《繼承法》明確規定,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民事權利能力自民事主體死亡時終止。在共同危難中,如果不能確定死亡的先后順序,則推定同時死亡。
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護的利益范圍或者實施某一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以實現某種利益的可能性。簡單的說,就是權利主體對實施還是不實施一定行為的選擇權。在理解權利的概念時,要注意與權能和權限相區分。其中,權能通常指權利的具體形式;而權限是法律準許當事人意思發揮作用的限度范圍。
含義
民事權利包含以下含義:
1、權利是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利益范圍或者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
2、權利是權利主體要求他人實施某種行為或者不實施某種行為,以實現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主體得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濟。
分類
1、根據民事權利是否以財產利益為內容,民事權利可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人身權,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2、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支配權,是指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都屬于支配權。
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抗辯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
3、根據民事權利的效力范圍,民事權利可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都為絕對權。
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債權為典型的相對權。
4、根據兩項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
主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不依賴另一權利可獨立存在的權利。
從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權利制約的權利。
5、根據相互間是否有派生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原權利與救濟權。
原權為基礎權利,是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救濟權是由原權派生的,為在原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現實危險而發生的權利,是保護性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6、根據權利有無移轉性,民事權利可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專屬權,是指無移轉性,權利人一般不能轉讓,也不能依繼承程序轉移的權利。人身權就屬于專屬權。
非專屬權,是指具有轉移性,權利人可以轉讓,也可依繼承程序移轉的權利。財產權多為非專屬權。
7、這是按權利是否現實取得劃分,民事權利可分為既得權和期待權
既得權,也稱完整權,指成立要件已經齊備的權利。
期待權,指因具備取得權利的部分要件,受法律保護,具有權利性質的法律地位。
民事權利的行使
民事權利的行使是指權利人為實現自己的權利實施一定的行為。權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實方式和法律方式兩種。事實方式,是指權利人通過事實行為行使權利;法律方式是指權利人通過民事法律行為行使權利。
權利行使應遵循以下兩項主要原則:
第一,自由行使原則。權利行使是權利人的自由,自應依當事人的意思決定,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正當行使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權利人應依權利的目的正當行使權利,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
民事權利的保護
民事權利的保護,是指為保障權利不受侵害或恢復侵害的民事權利所采取的救濟措施。
民事權利的保護分為自我保護和國家保護。
民事權利的自我保護,又稱為私力救濟,是指權利人自己采取各種合法手段來保護其權利。自我保護的方式主要有自衛行為和自助行為兩種。
實施自助行為的條件為:第一,須為保護自己的權利;第二,須情事緊迫來不及請求國家保護;第三,須采取法律許可的方式;第四,須事后當即請求國家保護
民事權利的國家保護,又稱公力救濟,指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時,由國家機關通過法定程序予以保護。
相關規定
近年來,我國對民事權利的研究有很大的發展,對人格權的研究最為突出,對股權(股東權)和著作權的研究也受到重視。但是對各種民事權利只作分離的孤立的研究是不夠的,必須把各種權利放在一個整體(民事權利體系)中來研究,才更好些。對個別權利的研究與對整體的研究結合起來,研究才能深入。
要把各種民事權利組成一個體系,首先有個分類的問題。分類就要有一定的標準。一般民法書都講到的普通的分類是:依權利的內容分財產權與非財產權;依其作用分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與抗辯權;依其效力所及的范圍分絕對權與相對權;等等。在這中間,最重要的是第一種,可以說這是一種基本的分類。因為作為分類的標準,“內容”是最重要的了。依第一種分類構建的權利體系,對我們認識民事權利的整體情況和各種權利的特性,最為便利。所以通常講的民事權利體系,首先指的是這樣建立起來的體系。
這種分類以民事權利的內容為標準。所謂權利的內容是指因享有權利而受到保護的利益。隨著社會發展,這種受保護的利益也在發展。某些“利益”不受保護了,這種權利也失去地位,如夫權;某些利益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提高了,這種權利的地位也應提高,如人格權;此外,有的權利的性質應該重新確定,如知識產權;有的權利應該給予應有的地位,如社員權。這樣,今天有必要對傳統的民事權利體系加以審查,依照今天的情況,重建民事權利的體系。
民事權利的內容,即其保護的利益,極為復雜,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增多,因而依這一標準對民事權利所作的分類,很難把一切民事權利網羅無遺。但不能因此而放棄這種分類,因為實在找不出一個更好的辦法。現在只好仍用這種分類而把各種民事權利最大限度地網羅進去。
概論
民事權利是民法里帶根本性的重要問題。不論主張在民法中應以權利為本位、或以義務為本位,或應對權利義務并重,都必須重視對民事權利的研究。這種研究,有了民法就已存在。隨著時代的發展,民事權利的種類,各種權利的性質和內容都在發展,這種研究工作也應隨著發展,不應該停留在原來的水平上。今天我們須要審查一下,在原來關于民事權利的理論中,哪些過時了、陳舊了,今天應該拋棄或改正,哪些地方需要補充,這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任務。
在這種研究工作中,民事權利體系問題尤為重要。民事權利(傳統的“私權”)的種類很多,各種權利的性質千差萬別,我們必須把各種不同性質的權利加以整理分類,使之成為一個比較系統完整的體系。在這個體系里,不同的權利各得其所,各種權利的特點都能顯示出來。這是建立民事權利體系的實益所在。其次,初學民法的人,對民法中的各種權利有一個整體的認識,就比較容易了解民法的全貌。從這一點說,對初學民法的人,最好先讓他了解整個民事權利體系,而不宜于把各種權利作分散的講授。
依民事權利的內容對民事權利分類而建立民事權利體系,當然不是說不采用或放棄他種分類,也不是說依他種分類不能建立民事權利的體系。只是因為這種辦法比較方便,特別對于初學民法的人員易理解與掌握,所以在論述民事權利體系時,大多先講述這種體系,而后及于他種體系。本文則只講述這種體系而不及于他種體系,特先說明。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國家通過法律賦予的民事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地位和資格。即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就可以參加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在奴隸社會時期,奴隸不是民事主體,而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沒有人格,沒有民事權利能力。
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和終止: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決定民事主體的產生,決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形成,其始于出生。
有關法律規定,對于工傷事故,只有死者生前實際撫養的人有權領取撫恤金。最高人民法院作了擴大解釋,規定遺腹子也有權領取撫恤金。這就涉及到胎兒是否有權利能力的問題。我國目前不承認胎兒具有權利能力,胎兒不是民事主體。但我國保護出生后嬰兒的權利,胎兒出生后就成為嬰兒,《繼承法》明確規定,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民事權利能力自民事主體死亡時終止。在共同危難中,如果不能確定死亡的先后順序,則推定同時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