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學名詞解釋集錦(一)
3、人身關系,是指因民事主體的人格利益而發生的社會關系。
4、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法及其經濟基礎的本質和特征的集中體現,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為規范和價值判斷準則。
5、自愿原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
6、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
7、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中形成的,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關系,是由民事法律規范調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核心內容的社會關系。
9、財產法律關系,是指因財產的所有和財產的流轉所形成的、滿足民事主體財產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關系。
10、人身關系,是指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為滿足民事主體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
11、絕對法律關系,是指與權利人相對應的義務人是權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關系。
12、相對法律關系,是指與權利人相對應的義務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關系。
13、物權關系,指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義務人實施某種積極行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實現其權利的民事法律關系。
14、債權關系,是指權利人必須由義務人的一方行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實現其權利的民事法律關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
16、監護,是指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個體工商戶,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
20、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
21、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共同經營,共同勞動。
22、退伙,是指合伙人與其他合伙人脫離合伙關系,喪失合伙人資格的行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資格的行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25、社團法人,以人的組合作為法人成立基礎的私法人。
26、財團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財產的設定作為成立基礎的私法人。
27、企業法人,以從事生產、流通、科技等活動為內容,以獲取盈利和增加積累、創造社會財富為目的的營利性社會經濟組織。
28、機關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國家賦予的行政權力,并因行使職權的需要而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國家機關。
29、事業單位法人,是指為了社會公益事業目的,由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新聞等公益事業的單位。
30、社會團體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