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學考點串講:民事行為概述
民事行為可以分為四類:有效的民事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無效的民事行為。
(一)有效的民事行為:
有效的民事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54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1.主體合格。主體合格意味著行為人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民事行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其內(nèi)心真實意愿的表達,而非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誤解。
3.內(nèi)容合法。民事行為的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即民事法律行為須有合法性。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為:
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是指其有效或無效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的民事行為。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圍的行為。在未經(jīng)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超越其行為能力范圍的民事行為是效力待定的。這種行為事后經(jīng)法定代理人承認,可為有效。
2.無權代理行為。無權代理行為,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范圍或代理權終止以后實施的代理行為。這種行為事后經(jīng)被代理人的承認,可為有效。
3.未經(jīng)債權人同意的債務轉移行為。債務人將所承擔的債務轉由他人承擔,必須經(jīng)過債權人的同意才能有效。如果債務人轉移債務未經(jīng)債權人同意,則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事后得到債權人的承認,則債務轉移行為有效。
4.無權處分行為。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之物行為,由于實施處分行為的人無處分權,因此經(jīng)權利人追人該處分行為有效,權利人拒絕追人的,該處分行為無效。
(三)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指欠缺有效條件,當事人依法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幾種情形:
1.因受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實施的未損害國家利益的民事行為。
2.因重大誤解而實施的民事行為。
3.內(nèi)容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撤銷請求權屬于形成權的一種,一經(jīng)行使,即產(chǎn)生民事行為因變更內(nèi)容而有效或因被撤銷而無效的后果。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55條的規(guī)定,自當事人知道可變更、可撤銷的原因時起,超過一年不行使其撤銷請求權的,其撤銷請求權歸于消滅。
(四)無效民事行為:
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已經(jīng)成立,但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自始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1.行為人不具有行為能力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因沒有意思表示能力,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2.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意思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實的前提,若在意思形成和表示過程中欠缺自由甚至完全不自由,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則應屬無效,不能依照該意思表示的內(nèi)容發(fā)生效力。
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是行為人雙方共同合謀進行的,以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為目的的民事行為。
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是指以虛假的合法行為作表面行為,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
5.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所謂違法行為,不僅指違反民法規(guī)范,也包括違反其他部門法的規(guī)范,同時包括違反國家政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