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政法干警民法學考點之民事責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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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欣2
民法知識
再次,關于違約責任,考察形式主要為選擇題。在2014年的考試中,已經考察過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今年關于該考點不會再考察主觀題,可能會考察單選題。在因第三人原因導致違約的考點上,考頻并不是很高,了解即可。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方面,只能擇一適用,該考點已經考察過案例題,在今年仍可能再次出現,以選擇題為主。
最后,關于侵權責任,在2013年的考試中曾考察過論述題,要求考生論述侵權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除此之外,仍有許多考點值得考生注意,比如說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關于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區分,前者是以過錯為判斷標準,如果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后者是無論有沒有過錯都要承擔責任;關于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兩者可以說是互斥的,前者是一方承擔責任,后者是雙方都要承擔責任。再比如說減輕或免除侵權責任的情形,今年很可能會出現簡答題。再如數人侵權,幾乎每年必出客觀題。在后面侵權責任的分論中,可是說是案例題的高發區。希望各位考生在復習時能夠把握住重點,高效的復習。
民事責任在民法中并不是最難的一部分,但是如果放棄復習必然是損失最大的一部分,希望各位考生在考前能夠認真復習,在重溫書中知識點的同時,能兼顧習題的練習,相信一定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預祝各位考生取得優異的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