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文書辦理暫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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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2
行政文書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使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行政許可文書應當依照高效、方便、公開、相互支持與積極配合的原則進行辦理。
第三條 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辦公室”)負責行政許可文書的規范管理。
在京的行政許可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辦理行政許可文書適用本規則。
第二章
第四條 承辦單位辦理行政許可文書必須使用國家林業局統一式樣的文書標識紙。
第五條 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文書標識紙的印制由管理辦公室統一辦理。
第六條 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文書按《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文書種類》(見附件1)實行分類編號。
第七條 行政許可文書需加蓋“國家林業局”印章的,應當附具局領導簽署同意的《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項目簽報單》(見附件2);需加蓋“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文書專用章”的,應當附具承辦單位領導簽署同意的《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項目處理單》(見附件3)。
第三章
第八條 國家林業局準予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書,應當加蓋“國家林業局”印章。
第九條 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補正材料通知書、延期許可通知書及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通知書等文書,應當加蓋“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文書專用章”。
第十條 行政許可文書需加蓋“國家林業局”印章的,經承辦單位領導審核后,應當按照局有關規定,報局領導批準。
行政許可證書(證件),需要加蓋“國家林業局”印章的,憑國家林業局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辦理。
第十一條 行政許可文書需加蓋“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文書專用章”的,應當經承辦單位領導審簽。
第十二條 管理辦公室應當指定專人管理、使用行政許可文書專用章和辦理加蓋“國家林業局”印章事宜。
第十三條 承辦單位應當指派專人到管理辦公室辦理行政許可文書蓋章事宜。
第十四條 承辦單位受理送達室收到行政許可申請后,應當在申請文件上加蓋“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收文”章并注明日期。
承辦單位在加蓋“國家林業局”印章和“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文書專用章”前,應當對有關行政許可文書的內容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到管理辦公室辦理。
第十五條 管理辦公室在加蓋印章時,應當對行政許可文書進行程序審核。
第十六條 行政許可文書加蓋“國家林業局”印章和“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文書專用章”的,管理辦公室應當填寫《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文書印章使用登記表》(見附件4),并留存一份行政許可文書備案。
第十七條 行政許可文書由承辦單位負責立卷、歸檔。
第四章
第十八條 承辦單位應當于每月10日前向管理辦公室上報《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情況統計表》(見附件5)。
管理辦公室根據備案文書每月對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辦理情況進行統計,并進行核準后,將統計結果在局域網站上進行公告。
第十九條 京外承辦單位應當參照本規則制定工作規則。
第二十條 本規則從2005年2月1 日起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由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1
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文書種類
序號 種類 編號
1 國家林業局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林×許準[ ] 號
2 國家林業局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林×許不準[ ] 號
3 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林×許受 [ ] 號
4 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 林×許不受[ ] 號
5 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 林×許補[ ] 號
6 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 林×許延[ ] 號
7 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通知書 林×許時[ ] 號
注:1、編號中“×”為各承辦單位簡稱(參照局辦公室有關規定);
2、各承辦單位承辦的行政許可文書按照不同文書類型分別編寫序號;
3、[ ]內填寫年度全稱,如“2005”;
4、編號按順序編寫。
附件2
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項目簽報單
局領導批 示 司級領導審簽意見
收文日期 答復截止日期 行政許可事項類別
申請單位 申請文號
許可決定名稱 文號
承辦單位 處負責人 承辦人 核稿人
申請主要內容
承辦單位處理意見
注:行政許可事項類別是指:國家林業局2004年第3號公告項目序號
附件3
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項目處理單
行政許可事項類別 文號
承辦單位司級領導審簽意見
收文日期 答復截止日期 辦文時間
申請單位 申請文號
承辦單位 處負責人 承辦人 核稿人
申請主要內容
承辦單位處理意見
是否同意加蓋文書專 用 章
注:行政許可事項類別是指:國家林業局2004年第3號公告項目序號
編號 文件名稱 文號 期限 份數 承辦單位經辦人簽字 蓋章日期
收文日期 截止日期
填表說明:收文日期—指國家林業局收到申請文件之日,截止日期—指按法律規定辦理的最后期限。
附件5 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情況統計表 填表單位領導簽字或蓋章:
編號 文 件 名 稱 文 號 期限(日期) 處 理 結 果 備 注
收文 截止 批準 送出 受 理 辦 理 許可
準予 不予 補正 延期 聽證 準予 不予
填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收文日期—指國家林業局收到申請文件之日,截止日期—指按法律規定辦理的最后期限,批準日期—指局長批準之日,送出日期—指申請人簽收之日或者文書送至局收發室之日。
第一條 為了使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行政許可文書應當依照高效、方便、公開、相互支持與積極配合的原則進行辦理。
第三條 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辦公室”)負責行政許可文書的規范管理。
在京的行政許可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辦理行政許可文書適用本規則。
第二章
第四條 承辦單位辦理行政許可文書必須使用國家林業局統一式樣的文書標識紙。
第五條 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文書標識紙的印制由管理辦公室統一辦理。
第六條 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文書按《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文書種類》(見附件1)實行分類編號。
第七條 行政許可文書需加蓋“國家林業局”印章的,應當附具局領導簽署同意的《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項目簽報單》(見附件2);需加蓋“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文書專用章”的,應當附具承辦單位領導簽署同意的《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項目處理單》(見附件3)。
第三章
第八條 國家林業局準予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書,應當加蓋“國家林業局”印章。
第九條 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補正材料通知書、延期許可通知書及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通知書等文書,應當加蓋“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文書專用章”。
第十條 行政許可文書需加蓋“國家林業局”印章的,經承辦單位領導審核后,應當按照局有關規定,報局領導批準。
行政許可證書(證件),需要加蓋“國家林業局”印章的,憑國家林業局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辦理。
第十一條 行政許可文書需加蓋“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文書專用章”的,應當經承辦單位領導審簽。
第十二條 管理辦公室應當指定專人管理、使用行政許可文書專用章和辦理加蓋“國家林業局”印章事宜。
第十三條 承辦單位應當指派專人到管理辦公室辦理行政許可文書蓋章事宜。
第十四條 承辦單位受理送達室收到行政許可申請后,應當在申請文件上加蓋“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收文”章并注明日期。
承辦單位在加蓋“國家林業局”印章和“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文書專用章”前,應當對有關行政許可文書的內容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到管理辦公室辦理。
第十五條 管理辦公室在加蓋印章時,應當對行政許可文書進行程序審核。
第十六條 行政許可文書加蓋“國家林業局”印章和“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文書專用章”的,管理辦公室應當填寫《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文書印章使用登記表》(見附件4),并留存一份行政許可文書備案。
第十七條 行政許可文書由承辦單位負責立卷、歸檔。
第四章
第十八條 承辦單位應當于每月10日前向管理辦公室上報《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情況統計表》(見附件5)。
管理辦公室根據備案文書每月對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辦理情況進行統計,并進行核準后,將統計結果在局域網站上進行公告。
第十九條 京外承辦單位應當參照本規則制定工作規則。
第二十條 本規則從2005年2月1 日起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由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1
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文書種類
序號 種類 編號
1 國家林業局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林×許準[ ] 號
2 國家林業局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林×許不準[ ] 號
3 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林×許受 [ ] 號
4 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 林×許不受[ ] 號
5 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 林×許補[ ] 號
6 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 林×許延[ ] 號
7 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通知書 林×許時[ ] 號
注:1、編號中“×”為各承辦單位簡稱(參照局辦公室有關規定);
2、各承辦單位承辦的行政許可文書按照不同文書類型分別編寫序號;
3、[ ]內填寫年度全稱,如“2005”;
4、編號按順序編寫。
附件2
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項目簽報單
局領導批 示 司級領導審簽意見
收文日期 答復截止日期 行政許可事項類別
申請單位 申請文號
許可決定名稱 文號
承辦單位 處負責人 承辦人 核稿人
申請主要內容
承辦單位處理意見
注:行政許可事項類別是指:國家林業局2004年第3號公告項目序號
附件3
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項目處理單
行政許可事項類別 文號
承辦單位司級領導審簽意見
收文日期 答復截止日期 辦文時間
申請單位 申請文號
承辦單位 處負責人 承辦人 核稿人
申請主要內容
承辦單位處理意見
是否同意加蓋文書專 用 章
注:行政許可事項類別是指:國家林業局2004年第3號公告項目序號
編號 文件名稱 文號 期限 份數 承辦單位經辦人簽字 蓋章日期
收文日期 截止日期
填表說明:收文日期—指國家林業局收到申請文件之日,截止日期—指按法律規定辦理的最后期限。
附件5 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情況統計表 填表單位領導簽字或蓋章:
編號 文 件 名 稱 文 號 期限(日期) 處 理 結 果 備 注
收文 截止 批準 送出 受 理 辦 理 許可
準予 不予 補正 延期 聽證 準予 不予
填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收文日期—指國家林業局收到申請文件之日,截止日期—指按法律規定辦理的最后期限,批準日期—指局長批準之日,送出日期—指申請人簽收之日或者文書送至局收發室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