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教師資格考試綜合素質重要知識點匯總(2)
2017年教師資格考試綜合素質重要知識點: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
一、交易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教育法》是我國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中的基本法。
《教育法》是依據憲法制定的調整教育內部、外部相關關系的基本法律準則,是教育的“憲法”或教育法規體系中的“母法”,在教育法體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通常規定一國教育的基本方針、基本任務、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動中各主體的權利義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義務教育法》是教育單行法,依據是《憲法》和《教育法》制定。《義務教育法》對《教育法》規定的“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中的義務教育制度進行法律規范。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教師法》是教育單行法,《教師法》對教師培養、教師職業活動和教師管理等方面的法律關系進行了規范,是集合了教師的行業管理和教師的權益保護為一體的綜合性的專門法律。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
一般作為教育單行法看待。未成年人的保護問題。不僅僅是教育活動領域中的問題,也是社會生活領域中的問題。《未成年人保護法》從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需要出發,制定了保護未成年人成長的法律規范,涉及學校、家庭、社會和司法部門。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未成年人保護法》關系密切.兩者實質上都著眼于未成年人的保護.兩者是相互聯系、相互補充的關系。《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旨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保護,《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責任主體涉及學校、家庭、社會和司法部門。
六、《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是教育部制定頒發的,屬于“教育規章”。為實施未成年人安全保護.提供了實際操作規則。《辦法》不僅與學生的權利保護有關,也與教育活動中學校權益、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秩序相關。
七、《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
《規劃綱要》是中國共產黨和國家層面的教育政策文件,21世紀第2個十年指導全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的綱領性文件。規定了我國這一時期教育發展的總體方向、戰略任務和各個教育領域改革發展的主要任務。
《規劃綱要》適時地回答了我國在21世紀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重大問題.并指明了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方向,為教育法律法規體系的改進和完善提供了依據。具體法律條文詳見配套教材。
2017年教師資格考試綜合素質重要知識點: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一、教師的權利
1.《教育法》中關于教師權利的規定
《教育法》作為基本法有專章對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權利和義務作了原則性的規定。《教育法》第四章“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中.對教師權利的規定表述有:“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
《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教師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2.《教師法》中關于教師權利的規定
《教師法》第七條對教師的基本權利作了明確的規定,共有六個方面:教師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教師享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教師擁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教師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的權利、教師擁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教師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的權利。
除了上述六個方面的規定,在《教師法》的相關條款中,涉及的教師權利還有:教師的申訴權利.即教師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教師的人格權、人身權,教師的人格不容侮辱,教師的人身不容侵犯。
3.《義務教育法》中關于教師權利的規定
《義務教育法》中有“教師”專章,對義務教育教師的權利也作了相關規定。其中有“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二、教師的義務
1.《教育法》中關于教師義務的規定
《教育法》第四章“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中,對教師義務的規定有:教師要“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教師“應當為人師表,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承擔著使每一個學生健康發展的任務”、“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2.《教師法》中關于教師義務的規定
《教師法》第八條對教師義務作了規定,共有六個方面:一是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二是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三是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四是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五是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六是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3.其他教育法律法規關于教師義務的規定
除了《教育法》《教師法》對于教師義務的規定外,其他如《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都有對于教師義務的相關規定。例如:《義務教育法》第四章“教師”中,明確規定教師“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學校保護”中規定,學校保護義務中的教育保護、心理健康保護、安全保護等,都是教師必須承擔的義務;《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了教師有義務承擔對未成年學生進行預防犯罪的教育。對未成年學生的不良行為進行教育預防,對未成年學生嚴重不良行為加以制止、管教。對未成年學生進行犯罪自我防范的教育。
2017年教師資格考試綜合素質重要知識點:教師職業道德
一、《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
《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共六條,體現了教師職業特點對師德的本質要求和時代特征,“愛”與“責任”是貫穿其中的核心和靈魂。《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包含了愛國守法、愛崗敬業、關愛學生、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終身學習六大內容。
1.“愛國守法”——教師職業的基本要求
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師法》等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教師職責和義務。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
2.“愛崗敬業”——教師職業的本質要求
忠誠人民教育事業,志存高遠,對工作高度負責,勤勤懇懇,兢兢業業,甘為人梯,樂于奉獻。認真備課上課,認真批改作業,認真輔導學生。不對工作敷衍塞責。
3.“關愛學生”——師德的靈魂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慈相濟.做學生的良師益友。保護學生安全,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主動、健康發展。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4.“教書育人”——教師天職和道德核心
實施素質教育,遵循教育規律,勇于探索創新,不斷提高教育教學水平。培養學生良好品德,塑造學生健全人格,啟發學生創新精神。不違規加重學生課業負擔,不以分數作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準。
5.“為人師表”——教師職業的內在要求
知榮明恥.嚴于律己,以身作則。衣著整潔得體,語言規范健康。舉止文明禮貌。謙虛謹慎,團結協作。平等對待學生家長,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不以粗魯言行對待家長。廉潔奉公,自覺抵制有償家教,不利用職責之便牟取私利。
6.“終身學習”——教師專業發展的不竭動力
樹立終身學習理念,遵守教師培訓制度,不斷學習,與時俱進。自覺更新教育觀念,完善知識結構,潛心鉆研教育教學業務,不斷提高教書育人的能力水平。
二、教師職業行為規范
教師職業行為規范,主要涉及以下五個方面:教師思想行為規范、教師教學行為規范、教師人際行為規范、教師儀表行為規范、教師語言行為規范。
三、教師在教育活動中要處理好的幾大關系
(一)教師與學生的關系
素質教育觀下構建良好的師生關系應當從熱愛學生、尊重學生、了解學生、公平公正地對待學生、嚴格要求學生五個具體的方面展開。
(二)教師與學生家長的關系
1.建立平等的溝通關系;
2.形成良好的溝通習慣;
3.尊重家長的人格;
4.教育學生尊重家長。
(三)教師與同事的關系
1.尊重;
2.理解;
3.協作。
(四)教師與教育管理者的關系
1.尊重;
2.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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