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民法學復習重點筆記(3)
民法學復習重點: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義務
1)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若受托人先行墊付該費用,則委托人需要償還該費用及
利息(特別注意“利息”)
2)支付報酬(有償的場合下)
3)賠償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損失
4)賠償另行委托而致受托人的損失
受托人之責任
原則上,采過錯歸責原則
在無償場合下,僅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損時負責任
委托代理人突然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委托代理關系當然終止
被代理人(委托人)突然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委托代理關系并不當然終止
訴訟時效期間
國家財產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受到侵害時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訴訟時效有強制適用性——當事人單方無權改變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學復習重點:特別注意
民法通則中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為1年;但《產品質量法》中“因產
品質量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2年”考慮到“產品存在缺陷”也屬
于“質量不合格的商品”的范疇,并且存在缺陷的產品的出售者也可能未予聲明,所以
兩個法條可能有可能發生競合。若發生競合,如何適用?
若構成侵權之債與違約之債的競合,權利人有權利選擇其一而行使。若起訴發生在自知
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內,選擇違約與侵權均可支持;若起訴發生在
其后1年之后2年之內的話,恐怕只能依侵權之訴才能獲得支持了。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時的幾種特殊情形
1)明確約定履行期間的債權,自期滿之日的次日起算
2)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自權利人主張權利時起灑;若權利人主張權利時予以對方
的恩惠期(寬限期),則從該恩惠期屆滿之日的次日起算。
3)人身傷害中,當時即發現受傷的,從侵害當日起算;傷勢為當時未發現的,從傷勢 確診之日起算
4)職務侵權賠償請求權,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確認為違法行為之日起算
5)分期負款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應按照相應的履行日期分別計算,而不從最后的履行日期開始計算
中斷的事由
1)起訴
2)請求
3)承認
不視為起訴的
1)自動撤訴
2)不予受理
3)駁回起訴
4)原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1.可變更、可撤消合同中行使撤消權的期間是1年
2.提存中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期間為5年
3.撤消之訴中的撤消權行使期間為5年
實際上,除斥期間的起算點的經典表述是:“自行為成立之日起”(合同法第55條例外)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經典表述是:“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
物權一般及其效力
動產與不動產分類的主要意義——前者以交付,后者以登記
可分物與不可分物分類的主要意義——后者不能實物分割方式,只能用變相分割或折價
分割的方式。
認定主物和從物時應該具備的條件
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獨立,否則,會構成整體與部分的關系
2)二者在經濟用途上存在主、從關系:A物脫離B物,不損A物之獨立用途,則A物為主
物;B物脫離A物,則失卻其本來的用途(價值)則B物是從物。
汽車與備胎——主物與從物
汽車與輪胎——整體與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