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民法學復習重點筆記(2)
法人設立失敗的責任
1)設立的費用及所生的債務由發起人(設立人)承擔連帶責任
2)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由發起人負連帶返還義務并加算同期存款利息
3)設立過程中有過失致公司(公司已經成立的情況下)利益受損害的,發起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民法學復習重點:法人分立的法律效力
1)原則上,分立后的當事人對原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若分立當事人內部達成協議,則僅對協議內部人有效,不得對抗第三人
3)若分立當事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依協議執行法人的終止前的清算
清算期間,被清算的企業法人稱為清算法人,其法人人格并未喪失,但民事權利能力受到極大限制:只能從事與清算有關的活動,不得再從事正常經營活動。
清算組織的組成
1)破產宣告——由人民法院負責組成
2)自愿解散——由法人自己成立清算組織
3)被撤消——由主管機關負責組成
法人登記
1)設立登記
2)變更登記
3)注銷登記
三種登記效力不同——法人的設立登記具有生效效力,而其他登記僅具有對抗效力。
聯營中兩個問題:
1)保底條款
2)明為聯營實為借貸
委托與代理
“代理”與“傳達”的區別
二者區別在與代理中“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與第三人發生有法律意義的行為”這個特點
,即傳達人為傳達行為時無需自己的意思表示(無自己的意思)
不須具有行為能力,能為傳達意思即可
傳達錯誤的,傳達人一般不承擔責任,而由本人負責。
法定代表人與法人之間為代表關系,而其他雇員與法人之間為代理關系。
六大連帶責任歷來是考試重點
²授權不明時本人與代理人的連帶責任
²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的連帶責任
²惡意第三人與代理人的連帶責任
²代理人與本人的連帶責任
²轉授權不明時代理人與有過錯的次代理人的連帶責任
²共同代理人之間的連帶責任
其中,第一種為補充連帶責任(先由本人承擔;本人不足以承擔時再由代理人承擔);其余均為平行性連帶責任
由于原則上委托代理人無復任權,所以復代理僅限于以下幾種
1)本人事前授權的
2)事前本人同意的
3)事后本人追認的
4)緊急情況下,為被代理人之利益的
其中,前三種情形取決于本人的意志,但第四種情形下不取決于本人意志,而由法律強制成立
代理人在復代理中的責任
原則上,復代理一經成立,代理人并不對復代理人的行為負責,復代理人自己對自身的
代理行為對被代理人負責。但在以下三種情況下,代理人仍對復代理人的行為負責
1)選任責任
2)指示責任
3)轉委托授權不明時的責任
選任責任——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為被代理人選任第三人作復代理人,代理人應向代理人默示擔保該第三人:一是在人品道德上可靠,二是具備處理受托事務的基本技能。若因為第三人人品道德敗壞或者缺乏基本技能致使被代理人受損,代理人要對被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代理人錯誤指示復代理人致被代理人利益受損,代理人對被代理人負責的指示責任表見代理亦屬無權代理,但與狹義的無權代理相區別的惟一要件——第三人有理由相信
行為人有代理權。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范疇
1)行為人與被代理人間曾經存在雇傭關系,但由于種種原因被代理人未將二者的雇傭
關系終止的事實公告或行為人手中仍持有表明雇傭關系的法律文件。
2)行為人與被代理人間曾經存在授權委托關系,但由于種種原因授權結束后行為人仍持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證明文件,如蓋有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空白授權委托書等。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以下兩種情況不能認為構成表見代理
1)盜用他人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定合同的
2)借用他人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定合同的隱名的間接代理效力原則上,隱名的間接代理訂立的合同只約束受托人與第三人,與委托人無涉
但有兩種情況下會涉及委托人:
1)若合同訂立后,因第三人的原因致受托人不對委托人履約的,受托人應盡一重要的義務——披露義務;此時委托人取得介入權——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而第三人取得抗辯權——緩用其對受托人的抗辯對抗委托人。
2)若合同訂立后,因委托人的原因致受托人不對第三人履約的,受托人也應盡一重要義務——披露,此時第三人取得選擇權——選擇向委托人主張權利,或向受托人主張權利,但一經選擇,不得變更;此時委托人取得兩項抗辯權——緩用其對受托人對抗第三人;緩用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