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民法案例訓練題帶答案
政法干警民法案例訓練題(一)
2.鏡子的損失最后應由誰來承擔?
政法干警民法案例訓練題答案
1、小強平時造成他人的損害應由付某來承擔,因為小強今年只有7歲,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付某作為小強的法定監護人,當然應對小強的行為負責。
2、鏡子的損失最后應由蕭某來承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8條第2款的規定:“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小強砸鏡子的行為是由蕭某教唆所致,所以蕭某才是侵權人,損失應由蕭某來承擔,此時小強充當了蕭某侵權的工具。當然,如果蕭某沒有教唆。則付某只能自己來承擔這一損失。
政法干警民法案例訓練題(二)
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經人介紹與喪偶的劉某結婚,但他們的婚事一直遭到劉某兒子小劉的反對。1998年,劉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無效,生病期間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1999年5月,小劉提出要擔任父親的監護人,保管父親的所有財產,并要以其父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周某離婚。
1.劉某的財產應該由誰來保管?
2.小劉提起的訴訟,法院是否應予以受理?
政法干警民法案例訓練題答案
我國《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 其他近親屬;(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上述法定監護人的順序也是法定的,通常前一順序的監護人能夠監護的,后一順序的就不應擔任監護人,這是為了保護監護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本案中,周某是劉某的配偶,是第一順序的監護人,而且完全有監護能力,所以劉某的財產應由周某來保管,作為第三順序的小劉無權要求監護。此外,監護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不是為了監護人的利益。此案中周某對劉某照顧得很好,小劉沒有任何變更監護的理由。2.周某與劉某之間的合法婚姻關系,非由當事人本人結束,任何人不得干涉。小劉既然不是劉某的監護人,當然無權以劉某的名義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也不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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