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民法必備知識點
政法干警民法知識點:民事法律關系
2. 絕對法律關系與相對法律關系
絕對法律關系是指在權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為義務人的民事法律關系;在這類法律關系中,權利人行使和實現其權利并不需要義務人的協助,義務人所承擔的義務一般表現為消極不作為義務,即不實施任何妨礙權利人行使和實現權利的行為。相對法律關系是指與權利人相對應的義務人具體、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在這類法律關系中,權利人實現權利必須有具體的義務人協助,并且義務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數人,其所承擔的義務一般表現為某種積極的行為。二者的區別:
1) 前者的義務人不特定,后者的義務人特定。
2) 前者的權利人行使權利不需要義務人的協助,后者則需要義務人協助;
3) 前者中義務人一般承擔消極不作為義務;后者則承擔積極作為義務。
3. 物權關系與債權關系
物權關系是指行為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義務人實施某種積極行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關系。債權關系是指權利人的權利必須由義務人的行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實現的民事法律關系。二者的區別:
1) 物權關系的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債權關系的權利人不可以直接支配物。
2) 物權關系的權利人行使權利不需要義務人實施某種行為予以配合,債權關系的權利人行使權利必須由義務人的一定行為相配合。
3) 物權關系的義務人為權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債券關系的義務人為特定的一人或數人。
4. 事實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
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主觀上不一定具有發生、變更或消滅正常民事法律關系的意思,但客觀上能引起這種后果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基于意思表示,旨在發生、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二者的區別:
1) 事實行為不需要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為需要意思表示
2) 民事法律行為的當事人是有意識地建立或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事實行為在主觀上并無建立或變更、消滅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意思。
5. 事件與事實行為
事件是指與主體的意志無關,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客觀現象。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主觀上不一定具有發生、變更或消滅正常民事法律關系的意思,但客觀上能引起這種后果的行為。二者的區別:
1) 事件與民事主體的意志無關,事實行為與民事主體的意志有關。
2) 事件是一種客觀現象,事實行為是民事主體的行為。
政法干警民法知識點:公民
1. 公民與自然人
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根據中國法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自然人是指我國領域內一切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包括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以及無國籍人。二者的區別:
1) 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而自然人則既包括中國公民,也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2) 自然人的范圍大于公民。
2. 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從而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的資格。民事權利是指則是民事主體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實際享有的法律利益。二者區別:
1) 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可能性,但并不能因此而給民事帶來實際的利益;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參加某一項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后實際享有的法律利益。
2) 民事權利能力既是是指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的資格,也是指民事主體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而民事權利僅指民事主體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3) 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由法律加以規定,與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沒有直接關系,而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其意思實際參加民事活動時取得的,與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有關。
4) 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的人身是密不可分的,民事主體不能放棄,他人也不能剝得,而民事權利除非法律特別規定,民事主體可以依法放棄或轉讓,也可以依法被剝得其享有的某項民事權利。
3. 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從而享有民事權利能力、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而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法律確認的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獨立從事民事活動,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從而享有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和資格。二者的區別是:
1) 民事權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時就有,而民事行為能力則與公民的年齡和智力狀況直接相關,只有達到一定年齡、智力狀態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法律對民事權利能力的規定具有統一性,而法律根據不同年齡和智力狀態賦予公民不同的民事行為能力。
4.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與限制行為能力
完全民事行行為能力是指法律賦予達到一定年齡和智力狀態正常的公民通過自己的獨立行為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限制民事習慣難為嫩綠是指法律賦予已經達到一定年齡但尚未成年或雖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從事與自己的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像適應的民事活動的能力。二者的區別是:
1) 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不同
2) 獨立從事民事活動的范圍不同。
5. 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宣告失蹤是指經厲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依法宣布下落不明達一定期限的人為失蹤人的法律制度;而宣告死亡是指經厲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人死亡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區別是:
1) 條件不同,一般情況下,公民下落不明兩年即可宣告失蹤,而公民下落下落不明4年,才能宣告死亡。
2) 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蹤的唯一后果是為失蹤人的財產設定財產代管人,而宣告死亡產生的后果是失蹤人的民事主體資格消滅,因此產生與自然死亡一樣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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