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學備考指導:繼承法內容詳解和民法的調整對象
3.法定繼承。考生應當掌握法定繼承的概念、特征和適用條件、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繼承順序、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區別及其適用條件、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和方法。
4.遺囑繼承。案例題的高發地帶,而且一旦涉及案例分析,往往難度較大,考生應當掌握遺囑、遺囑繼承的概念和特征、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遺囑繼承人的范圍、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的區別、遺囑的有效條件、遺囑的撤銷和變更方式、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概念、特征及其與遺囑繼承的區別。
5.遺產的處理。應掌握繼承開始的時間與通知的范圍及遺產的范圍、遺產的分割原則和分割方法、遺產債務的范圍、遺產債務的清償原則和清償辦法、無人繼承的遺產的處理、"五保護"遺產的處理。
民法的調整對象:
民法的調整對象是指民法調整的各種社會關系。具體包括平等主體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一)平等主體的財產關系
財產關系是指民事主體之間以財產為內容而發生的社會關系。財產關系包括財產歸屬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
1.財產歸屬關系是指財產所有關系,即財產歸何人控制的狀態,回答財產“是誰的”或“由誰利用”這樣的問題。財產歸屬關系的典型是物權法律關系。
2.財產流轉關系是指因財產的交換而發生的社會關系,財產流轉關系的典型是債權法律關系。
(二)平等主體的人身關系
人身關系是指與人身不可分離,以人身利益為內容,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產生,不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社會關系。人身關系是“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的合稱。
1.人格關系是指民事主體專屬享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其獨立人格所必備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生命、身體、健康等物質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譽、隱私等精神性要素。
2.身份關系是指民事主體基于特定的身份關系而產生并由其專屬享有的,以其體現的身份利益為客體,為維護該種關系所必備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配偶權、親權、親屬權、榮譽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