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學備考指導之肖像權實例分析
B.某商人擅自將他人相片用于商店櫥窗的裝飾
C.某男為發泄心中不滿將前妻照片置于馬桶下
D.某記者將有領導人參加的會場拍攝后用于新聞報道
【參考答案】D。解析:C項中的某商人在使用他人肖像的時候,一是未經其同意,二是其裝飾商店櫥窗是為了宣傳,從而營利,符合以營利為目的進行使用他人肖像。綜合這兩點,可以斷定構成其害肖像權。公民肖像權守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賠償損失,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A項未構成侵害肖像權,雖然拍攝的路人特寫鏡頭,但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教學)的需要制作和使用公民的肖像,可以不征得公民同意。也沒有以營利為目的。
C項中的某男雖未經其前妻同意,但是放置于馬桶之下,并沒有營利為目的,也未將前妻的肖像進行展出、傳播、復制、用作商標或進行廣告宣傳。所以不構成侵害肖像權。
D項是為了宣傳報道而制作和使用公民的肖像,可以不征得公民同意。也不構成侵害肖像權。
【補充說明】
肖像權,是指公民通過各種形式在客觀上再現自己形象而享有的專有權。肖像權為公民的形象標志,與姓名一樣是標明特定自然人的符號,反映特定自然人的形象特征,直接關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與自然人的人格不可分離。因此,公民有權決定是否在藝術作品中再現其形象,是否同意其他社會組織或個人使用其肖像。
肖像權的內容有:
1.形象再現權,即公民享有通過造型藝術或其他形式來再現自己形象的專有權,通常表現為肖像的決定權和實施權。公民有權自己擁有其肖像,排除他人未經同意制作、取得其肖像,并有禁止他人侮辱、損毀其形象的權利。
2.肖像使用權,即公民有權決定是否允許將其肖像進行展出、傳播、復制、用作商標或進行廣告宣傳。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在紙張、書籍、報刊、網絡等載體中使用其肖像。
我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對公民肖像權的侵犯需要具備兩個構成要件:其一,使用公民肖像權未經其同意;其二,以營利為目的進行使用。
對公民肖像權的保護也有一定的限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或為了科學藝術上的目的,或者為了宣傳報道而制作和使用公民的肖像,可以不征得公民同意,但同時不應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為了職務上的目的或公共利益而依法制作、使用他人肖像的,則無須通過本人同意,如通緝逃犯,張貼尋人啟事等。
公民肖像權守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賠償損失,包括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