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試民法案例分析模擬題帶答案
政法干警考試民法案例分析模擬題(一)
(2)王某在字據上寫下的“2004年1月30日前還清”的行為有何效力?
(3)李某能否通過訴訟要回王某欠他的錢?
(4)若2000年10月李某借給王某錢時,雙方未在字據中約定還款期限,則2003年王某回國時李某請求王某還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政法干警考試民法案例分析模擬題答案
(1)已經屆滿。《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如果權利人在2年內不行使民事權利,法院將不再予以保護,權利人也將喪失勝訴權。本題中李某于2000年10月借錢給王某,直到2003年12月30日才第一次向王某要錢,時間已經過了3年,李某債權的訴訟時效2年已經屆滿。
(2)李某對王某債權已經到期,但是根據《民法通則》第138條的規定,訴訟時效完成后,義務人自愿履行其義務的,權利人可受領其履行而不構成不當得利,所以王某仍然可以償還借款。但是對于本題中王某已經同意履行,但是尚未履行的情形,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所以本題中王某在字據上寫下的“2004年1月30日前還清”的行為屬于新的承諾,因此而形成的還款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3)綜合上述,李某能夠通過訴訟要回王某欠他的錢,因為王某重新作出了承諾,該新的還款協議受到法律的保護。
(4)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因為此時李某王某之間的借款合同屬于未定清償期的合同,債權人李某可以隨時請求清償。
政法干警考試民法案例分析模擬題(二)
李某和王某是鄰居,李某要去邊疆地區支教一年,臨行前將自己的電腦委托王某保管。一個月后,李某電告王某說自己新買了一臺電腦,委托其保管的電腦可以以適當價格出售,但是顯示器不要賣。張某知道此事后,對王某說自己想買,但希望王某對李某說電腦有毛病,以便以低價購買,王某便按張某的意思告訴了李某,李某同意低價出售,張某便以較低的價格購買了該電腦。過了一段時間王某嫌顯示器礙事,便以李某的名義以合理價格賣給了趙某,趙某已經付錢,但是沒有交貨。李某此時支教期滿,回來后了解了真實情況,產生了糾紛。問:
(1)李某能否要求張某返還電腦?
(2)王某向趙某出售顯示器的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3)若王某以自己的名義將顯示器賣給不知情的趙某,但是沒有交貨,則此時王某的行為性質如何認定?趙某能否主張對顯示器的所有權?
政法干警考試民法案例分析模擬題答案
(1)可以。李某委托王某代為出售電腦,雙方形成代理法律關系,但是王某濫用代理權,與張某惡意串通,損害李某的利益,依照《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定,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張某不能取得電腦的所有權,李某有權要求其返還電腦。
(2)王某向趙某出售顯示器的行為是無權代理行為,屬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李某沒有委托王某出售顯示器,因此,王某以李某的名義出售顯示器的行為是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行為,其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李某可以追認該行為而使其有效,趙某在知道王某為無權代理后也可以催告李某追認,或者自行撤銷該行為。
(3)王某以自己的名義出售李某的顯示器,此屬于無權處分行為。趙某雖然不知情,并且合理價格有償購買,但是趙某沒有實際受讓該顯示器,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善意相對人必須實際占有標的物,所以本題中的情形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趙某不能取得顯示器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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