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復習串串燒
通過兩道題,我們來看下民法的復習思路。
例1、張某11歲,小學五年級學生,經常在其學校門口的小賣部買零食和一些學習用品,部分賒賬,年終時共欠小賣部340元,小賣部老板拿著帳單要求張某父親付款,遭到張某父親拒絕。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張某購買零食和學習用品的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其父親作為監護人,無需賠償
B、張某購買零食和學習用品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其父親作為監護人,應當付款
C、張某購買零食和學習用品的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其父親作為監護人,應當賠償
D、張某購買零食和學習用品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應當由其自己付款,不應當由其父親付款
答案:B 解析《民法通則》第12條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11歲的張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購買零食和學習用品的行為應該屬于他可以進行的“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由此可見,張某的行為屬于合法民事行為。《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民法通則》第1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張某的父親作為監護人應當付款。由上可見,張某的購買零食和學習用品的行為是合法民事行為,其父親作為監護人應當付款 ,所以,正確答案是B。
例2、甲委托乙為代理人購買一批貨物,乙的下列行為中,違反法律規定的是:
A、乙生重病,停止了購買貨物事宜,并通知了甲
B、及時將購買貨物過程中的情況報告給甲
C、經甲同意,另行委托丙,辦理購買貨物事宜
D、與丁惡意串通,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購入一批貨物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知識點鏈接: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可見,無權代理并非代理的種類,而只 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卻因其欠缺代理權而不產生代理效力的行為。 無權代理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包括表見代理和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狹義的僅指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在中國,無權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所進行的代理。 無權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于本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權為要件,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的區別就是欠缺代理權。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通過以上兩道真題,可以看出民法的復習應注意法條和理論相結合。對于法條的準確理解,便于答題,而對法條的準確理解,又源于對于理論知識的掌握和應用。那么,對于廣大考生來說,要注意學和練相結合,來從宏觀和微觀把握一個個知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