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我國公務員考核制度(2)
2.逐步實現考核機構形成常設機構,定期的開展工作。在定期考核與平時考核之余,考核機構可以適時的對考核對象和對考核結果的反饋過程進行統計研究,更有利于全面客觀的了解考核對象,為今后的考核提供依據。雖然會增加考核機構的工作量,也給現有的政府機構設置以挑戰,但是對于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府依法行政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3.《公務員法》對公務員“德、能、勤、績、廉”的考核內容和標準的規定在實際的考核操作中顯得較為籠統。公務員考核制度的改革要著重于考核內容的具體化,將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有效結合,制定科學合理的公務員考核辦法,對考核的標準、方式方法制定更為詳細的規定,明確規定公務員考核的各個環節和細節,完善法律規定,增強公務員在考核過程中的可操作性,形成統一有效的公務員考核體系。對機關公務員進行分類分析,對不同部門和層級的公務員建立不同的群體考核指標,通過科學的考核指標體系,更好地為公務員考核制度提供操作性更強考核規范,使公務員考核得到的結果更加合理和科學。
(四)完善公務員考核的救濟和監督機制
現有的公務員考核制度在考核后的責任追究機制和監督機制上有很多不足,因此在公務員考核制度的改革過程中,要加強考核監督程序建設和責任追究制度的建設。
1.建立社會成員監督機制。考核過程中,以特定的公務員服務對象和社會評測機構參與監督,保證考核的公開和透明。被考核對象如有異議不僅可以申訴,也可訴諸法律。公務員考核機構直接對考核過程和結果負責,建立起機關考核與社會監督有效結合的公務員考核監督機制,推進公務員管理與考核朝著健康方向發展。
2.實行公務員考核結果責任機制。公務員考核的結果直接與公務員所在部門的績效以及領導掛鉤,實行領導責任制。讓考核結果對整個部門的考核形成一體,針對不同類別,不同技術類的部門和崗位細分考核辦法,依法實施層級各異的責任追究機制。這有利于考核對象及時對考核結果作出反饋,規范自身的行為。
公務員的考核與監督密不可分,在保證民主參與的評價機制下,保證公務員考核的客觀有效性,提升行政效率,推進我國依法行政的進步,如此,我們才能真正走向依法治國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