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法律知識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是行使國家最高檢察權的機關,是保衛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重要工具之一。所謂國家檢察權,就是為了保障憲法和法律的統一實施的監督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檢察院系統中居于最高地位,是最高的法律監督機關。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組成和任期*
最高人民檢察院由檢察長、副檢察長若干人和檢察員若干人組成。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大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軍事檢察院檢察長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大會任免。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期與全國人大的任期相同,每屆5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對于副檢察長、檢察員沒有特定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分為:(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三)縣、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省一級人民檢察院和縣一級人民檢察院,根據工作需要,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可以在工礦區、農墾區、林區等區域設置人民檢察院,作為派出機構。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職權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權的范圍主要是:1. 提起公訴權。2. 偵查權。3. 審判監督權。4. 監所監督權。5. 領導權,即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權力。
(四)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責任
由于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屬于司法機關體系,因此,與人民法院一樣,也要求有司法獨立的權利。所以,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