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法律知識 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是我國的國家元首,對內對外代表國家。它不是握有一定國家權力的個人,而是一個國家機關,包括和副主席。
(一)、的產生和任期
、副主席的任職基本條件有二:一是在政治方面,、副主席人選必須是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二是年齡方面,必須年滿45周歲。
產生程序是:由全國人大主席團提出和副主席的候選人名單,然后經各代表團醞釀協商,再由主席團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等額名單),最后由主席團把確定的候選人交付大會表決,由大會選舉產生和副主席。
、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國人大每屆任期相同,即都是5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和副主席可以由全國人大罷免。
(二) 的職權
我國沒有個人決策權,他的職權要同全國人大及其會的職權結合起來行使。一般稱具有這樣的權力特性的國家元首為“虛位元首”,即沒有實權的國家元首。行使職權時,主要采取主席令的形式。根據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副、國務委員、各、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職權主要有如下四個方面:
1. 公布權。即公布法律,發布命令的權限。法律在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會正式通過后,由予以頒布施行。根據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會的決定,發布特赦令、戒嚴令、動員令、宣布戰爭狀態等。
2. 任免權。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會確定國務院、副、國務委員、各、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正式人選后,由宣布其任職;在相反的情況下,宣布其免職。根據全國人大會的決定,派出或召回代表國家的常駐外交代表,即駐外使節。
3. 外交權。代表國家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也即主持遞交國書儀式。根據全國人大會的決定,宣布批準或廢除條約和重要協定。
4. 榮典權。包括授予榮譽權和受到非常禮遇權。
國家副主席在任職資格上與相同,但在憲法上沒有獨立的權力,他的職責主要是協助工作,可以受的委托,代替出訪、接受外國使節等。副主席受委托行使國家元首職權時,具有與同等的法律地位,所處理的國務具有與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職位的補缺
憲法第84條規定,在因病或其他情況不能視事、因去世而產生職位空缺時,由副主席繼任主席職位;副主席因故缺位時,由全國人大補選;、副主席都缺位時,由全國人大補選;在補選前由全國人大會委員長暫時代理主席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