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法律知識 國務院
(一)、國務院的組成和任期
國務院由、副若干人、國務委員若干人、各、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人選根據的提名,由全國人大決定;副、國務委員、各、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根據的提名,由全國人大決定;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根據的提名,由全國人大會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的任免。組成人員的任免決定以后,都由宣布。
國務院的任期每屆與全國人大的任期相同,即為5年。任期屆滿后,由新一屆的全國人大決定,組成新的國務院。憲法規定,、副、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二)、國務院的領導體制和工作制度
領導體制是首長負責制,即國務院整體實行負責制,副、國務委員協助工作。各部委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國務院組織法》規定“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任免人員,由簽署”。“國務委員受委托,負責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并且可以代表國務院進行外事活動”。“國務院秘書長在領導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國務院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國務院設立辦公廳,由秘書長領導。”
國務院會議分為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全體會議由國務院全體成員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由、副、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全體會議包括國務院的全體組成人員,常務會議由、副、國務委員和秘書長組成。
(三)、國務院的職權
國務院的職權也就是國家的最高行政權,根據《憲法》第89條的規定,有如下幾個方面:
1. 法規制定權。包括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的權力。
2. 提案權。為了完成憲法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規定的各項任務,國務院有責任向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提出有關的法律草案、計劃和報告以及計劃和報告的執行情況,等等,經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審議批準,使之成為指導社會生活和經濟建設的法律文件。
3. 領導權。包括對所屬部委和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的領導權和監督權。
4. 管理權。包括對國防、民族、民政、文教、經濟、華僑、外交等各項行政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權。
5. 任免權。主要是對全國行政人員進行任免和獎懲的權力。
6. 緊急狀態宣布權。是指國務院有權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的進入緊急狀態。
7. 其他職權。主要是指由全國人大及其通過明確的決議,以法律形式授予的上述列舉權力之外的職權。
(四)、國務院各機構
1 職能機構
國務院的職能機構就是國務院為履行其管理社會的職能而成立的業務機關,即指國務院的各部、各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委的設立、撤銷和調整由提出,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會決定。各部委受國務院的統一領導,對國務院負責。
各部設部長1人,副部長2至4人;各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員5至10人。部長和主任都是國務院的組成人員。各部委首長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委務會議和委員會會議,簽署上報國務院的請示、報告和發布的命令、規章、指示。
國務院的工作機構是國務院和各部委為完成特定管理任務而設立的、相對獨立于各部委的專業機關,即指各專業局、署、室。直屬于國務院的專業局也叫國務院直屬機關,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關總署、國務院參事室等,目前國務院共有17個工作機構。直屬機構的法律地位低于各部委,其負責人也不是國務院的組成人員,他們的任免由國務院自行決定。直屬機構中還有7個國務院直屬的事業單位,如新華通訊社、中國科學院、國家地震局等。此外還有18個各部委所管理的專業局,叫做國家局,地位低于國務院直屬局,如國家煤炭工業局、國家煙草專賣局、國家郵政局等。
3 辦事機構
《國務院組織法》第11條規定 國務院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和原則,設立若干直屬機構主管各項專門業務,設立若干辦事機構協助辦理專門事項。每個機構設負責人二至五人。
辦事機構是協助處理專項事務和內部事務的支持機關,其中最主要的是國務院辦公廳,由國務院秘書長領導,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辦公廳下面也設立一些機構,如港澳辦公室、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