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之市場競爭(4)
2.壟斷競爭市場
(1)壟斷競爭市場的競爭。完全競爭市場主要采用價格競爭。而壟斷競爭市場由于存在產品差異。同時采用價格、品質、營銷三種競爭手段。
價格競爭。壟斷競爭市場也采用價格競爭。在短期內,由于壟斷競爭企業不必顧慮其他企業對其價格決策的反應,它可以迅速調整價格,使其銷量與產量一致,以避免存貨積壓。
品質競爭。由于價格競爭導致價格下降,超額利潤終究消失,因此,大部分壟斷競爭企業都不會輕易變動價格,而是采收非價格的競爭手段。通過產品品質的改良,形成產品差異,就是一種重要的非價格競爭手段。
營銷競爭。營銷競爭是另一種非價格競爭的重要手段,包括廣告宣傳、銷售網點、委托代理、售后服務等。在完全競爭的條件下,每個企業都能夠銷售自己愿意銷售的任何產量,沒有必要從事營銷競爭,在完全壟斷的條件下,沒有競爭對手,也不必從事營銷競爭,因此,市場營銷是壟斷競爭最突出的競爭方式。
(2)壟斷競爭市場的特征。比較現實的市場,往往介于完全競爭與完全壟斷之間,是競爭與壟斷的混合,也就是既有競爭又有壟斷的壟斷競爭市場。它有以下幾個特征:
企業不飽和。大部分是中小企業,但通常也包括少數大型企業。它們對市場可以施加有限的影響,是市場價格的影響者,但不能互相勾結,控制市場價格。
彼此獨立。由于一個企業的決策對其他企業影響不大,不易被人察覺,它可以不考慮其他企業的對策行動。也就是說,這些企業自以為可以彼此獨立,互不依存。
產品有別。根據產品的性質和消費者的不同需要,企業可以不斷對產品創新,形成梯次產品結構。
進出較易。企業規模不是太大,所需資本不是太多,因而進出行業沒有多大障礙。
3.寡頭壟斷市場
寡頭壟斷市場的情況非常復雜,至今還沒有一套完整的統一的理論模型。這是因為,該市場可能只有兩個企業,也可能有十幾個乃至幾十個企業;可能是純粹寡頭,也可能是差別寡頭;可能獨立行動,也可能彼此勾結;可能采取價格競爭,也可能采取非價格競爭;其他企業的進入可能相當困難,也可能極其困難……”所有這些不確定的因素,使寡頭壟斷市場的成交價格和成交數量,既可能接近完全壟斷市場,又可能接近完全競爭市場,因此,寡頭壟斷市場是介于完全競爭與完全壟斷之間的另一種比較現實的市場。
寡頭壟斷市場具有以下四個特征:
(1)企業不飽和。同行業的企業只有兩個以上的少數幾個(當企業為兩個時,叫雙頭壟斷),每個
企業在市場中都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2)相互依存。市場價格取決于同行業所有企業的產量,為此,任一企業進行決策時,必須把競爭
對手的各種可能對策考慮在內,因而既不是價格的制定者,更不是價格的接受者,而是價格的博弈者。
(3)產品同質或異質。產品沒有明顯差別,彼此依存的程度很高,叫純粹寡頭,存在于鋼鐵、煉鋁、
煉銅、化纖、水泥等行業;產品有差別,彼此依存的程度較低,叫差別寡頭,存在于汽車、重型機械、石油產品、電氣用具、香煙、通訊等行業。
(4)進出不易。其他企業進入相當困難,甚至極其困難。因為不僅在規模、資金、信譽、市場、原
料、專利等方面,其他企業難以與原有企業抗衡,而且由于原有企業相互依存,休戚相關,其他企業不僅難以進入,也難以退出。
四、市場規則與市場秩序
(一)市場規則
由權力機關制定的或在長期幣場交易中形成的對市場主體及其經濟行為的規范稱為市場規則,它是市場正常運行的重要保證。
任何市場主體及其相互關系的處理,都必須按照市場規則追求和實現自身的利益。具體來說,大致有三方面的規則:
1.市場進入規則
市場的進入,必須遵循一定法規,具備一定條件。特別是風險性較大的市場,對入市主體、入市條件、交易范圍都有極其嚴格的規定。要放寬國內民間資本的市場準入領域,創造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的環境。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也對外資企業準入原則做了明確承諾,必須認真履行義務。
2.市場競爭規則
為了保證所有市場主體在市場面前機會均等,充分競爭,政府有必要制定和實施有關市場競爭規則的法規,防止市場壟斷和不正當苑爭的行為,杜絕不必要的行政干涉,消除對市場封鎖和分割,以及對非公有制企業的歧視性待遇。
3.市場交易規則
對市場的交易方式和交易程序,必須有明確規定,以規范交易行為,降低交易成本,減少交易風險,保護交易者的權益。交易規則必須做到公正、公開、公平,除涉及商業秘密外,一般交易活動都要在市場上公開進行。一切交易必須在自愿、平等、互惠的基礎上進行,嚴禁欺行霸市,強買強賣。
(二)市場秩序
1.整頓市場秩序
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是完善市場規則的重要保證。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必須堅持不懈地進行。
加強市場管理法制建設,加快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秩序,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
第一,抓緊查處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大案要案,依法打擊制假售假、走私販私等違法犯罪行為,健全質量監管機制。
第二,切實實行政企分開,限制政府在人、財、物上與企業的一切聯系。必須讓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才能促使它們依法經營。
第三,打破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要區分自然壟斷、市場壟斷和憑借政府權力形成的行政壟斷,完成電力、電信、民航等壟斷行業的改革,反對地方保護主義對地區的經濟封鎖,促進產品和要素跨行業、跨地區、跨國界自由流動。
第四,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形成以道德為支撐、產權為基礎、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是建立現代市場體系的必要條件,也是規范市場秩序的治本之策。完善的市場經濟應該是信用經濟,一切市場交易都是通過契約來完成的。
2.加強市場監督
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秩序,必須加強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督體系建設。
(1)行政監督。行政監督包括:財政監督,如預算、稅務、財務、會計、統計監督;銀行監督,如信貸、結算、現金監督;審計監腎,如財政、財務活動的審核和稽查;工商行政監督,如企業經營活動的合法性;物價監督,如定價權限、變價權限;質量和計量監督,主要對工業產品的質量和數量實行監督。
(2)社會監督。社會監督由三部分組成:社會團體的監督,如工會對勞動安全和環境的監督,消費者協會對產品和服務質量的監督,行業協會對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價格的監督和自律等;輿論監督,新聞媒體特別是電視、廣播、報刊對企業行為的批評和表揚,對違法亂紀事件和人員的曝光,具有強大威力;群眾監督,人民群眾用口頭、電話或來信進行投訴,也非常有效。
(3)法律監督。依據法律,通過司法完成對市場秩序的監督,是最主要的監督手段,也是行政監督、社團監督、輿論監督的依據。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行使國家立法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在不與全國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一方面,中央和地方都要加強市場立法的總體規劃和實施,改變由部門起草法規造成的不協調狀況,實行立法、執法和監督分開的原則;另一方面,要加強司法和市場監督制度建設,不斷提高執法監督、仲裁、審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