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本科論文范文(4)
5、患者對醫療內容有充分了解的。如患者為慢性病人,且長期重復同樣的醫療內容,對該醫療內容可以免除醫生的告知義務。日本扎幌高等法院昭和56(1981)年5月27日及橫濱地方法院昭和57(1982)年5月20日之判決就認為關于脊髓麻醉之危險性及手術內容等屬一般社會之常識,眾所周知之事實,醫生無告知義務。
6、患者明確表示無需醫生告知的。如果患者出于對醫生的信賴,明確向醫生表示無須告知,即放棄同意權的行使,此時應尊重患者的自我決定權,醫生在治療時應盡最大注意義務而無須向患者告知其具體醫療行為。
五、知情同意權在我國立法中的完善
(一)立法中的不足
1、同意的主體上,多而且亂,甚至有些沒有法律依據。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的規定,“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的批準后實施。”也就是說,患者本人、患者家屬、患者關系人、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被授權負責的人均有同意權。患者本人是自己身體的主人,其行使同意權是患者行使自決權的一部分,應屬有效。患者家屬在患者無法表示同意時,其代為同意也屬有效。但患者的關系人指的又是什么人,作為患者及其家屬以外的第三人的關系人又依據什么來同意對患者采取治療措施呢?這是沒有合法依據的。
2、輕視患者本身的知情同意權。如《執業醫師法》第26條“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準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這些規定,意味著患者與其家屬同等享有知情同意權,導致在醫療實踐中形成將患者家屬作為知情同意權的主要主體,反而將患者作為知情同意權的次要主體的誤區。這樣的情形往往給患者造成十分尷尬的地位,在他們最需要行使自我決定權利的時候,卻沒有行使權利的機會。
3、醫生告知義務的內容不明確,導致患者的知情權無法得到切實保障。如《執業醫師法》第26條的規定,只是簡單規定醫師的告知內容僅有患者的“病情”,而最近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1條“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雖將告知內容擴大到“醫療措施、醫療風險”,但距離前述的“合理的患者標準”,顯然還不足以較深入的維護患者知情同意權。
4、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醫療機構告知制度。目前,患者知情權的實現多是口頭告知,而同意的表示只在手術時才有做相應的簽字確認,這必將成為導致醫療糾紛的隱患因素,在發生糾紛時,醫患雙方常因死無對證而互不認賬。
(二)完善立法的若干建議
1、在立法體例上,建議制定《病人權利法》或《患者權益保護法》,建立以“病人權利為主題”的新型醫患關系。弱者保護政策是現代法律的特點,為弱勢群體的權利保護專門立法也是現代立法體例上的一個重要特征,如《未成年人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殘疾人保護法》等。在醫患關系中,就掌握醫學知識,掌握相關資訊、身體狀況等方面來看,患者明顯地處于弱勢地位。為病人權利制定專門法,符合當前立法由綜合性向專門性發展的趨勢,更有利于保護患者權益。
2、在知情同意權立法的具體內容上,應對醫生告知義務的具體內容、告知義務的免除、患者同意的能力、同意的形式、知情同意的例外情形、代為同意等做出明確的規定。如在醫生告知義務的具體內容上,可將《執業醫師法》第26條修改為“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告知檢查、診斷結果、擬采取的治療方案的理由、內容、預計治療效果、治療的難易程度及對患者的侵害范圍、可能發生的危險、有無可替代的醫療方法、相關的診療費用等,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在同意的能力、主體及代為同意上,可將《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修改為“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取得其簽字;患者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當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并簽字;患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若是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同意,若為精神疾病患者,其本人處于正常精神狀態時,由本人作為同意人,若處于病發狀態,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家屬作為同意人。無法取得患者意見也無法取得家屬的意見,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
3、建立并完善醫療機構告知制度。內容應包括告知的內容、告知時間、告知方式等。不僅要制定出對所有患者都適用的告知內容,如醫院等級、醫務人員狀況、患者的權利、醫生的權利、收費標準等。還應區別患者不同的情況制定出不同的告知內容,如對住院患者的告知內容、對門診患者的告知內容、對急救患者的告知內容、對手術患者的告知內容、對重癥病危患者的告知內容等。在文本格式仍不能告知清楚的患者主要是住院患者,應分別由主管醫生制作談話筆錄,內容包括患者的病情、診斷及治療措施,有可能發生的風險、需家屬方面配合的事項等,由患者簽字。
六、結語
綜上所述,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是對患者的人格權、自主權、健康權充分尊重的具體表現。而患者的知情同意權與醫方的告知義務是相對應的,并且知情同意權的實現以醫方的告知義務的履行為基礎,因此,維護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應從強制規范醫方的告知義務入手,否則,患者的知情同意權無從體現。筆者期待在不久的將來,國家能出臺完善的關于加強維護患者知情同意權的立法。盡管知情同意權在實施過程中會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例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教育程度和社會文化等因素,但完善的立法和相關健全的制度在解決此類糾紛中必發揮重要作用。
感謝華僑大學成人教育學院及法律系的老師在筆者本次論文寫作中所付出的辛勞,筆者從論文定題、資料的收集整理、構思、修改等環節上都得到導師的悉心指導,使筆者順利完成本次論文的寫作,并將為今后書寫較大篇幅的規范的文章和從事法律工作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