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學原理
2、風險的分類方式主要有哪幾種?
3、純粹風險與投機風險有何區別?
4、什么是風險管理?
5、風險管理的目標是什么?
6、簡述風險管理的基本程序。
第二章 保險概述
本章共分兩節:
第一節 保險的內涵
第二節 保險的職能作用
第一節 保險的內涵
本節有三部分內容:
一、可保風險與不保風險
二、保險的含義
三、保險與類似經濟行為及制度的比較
一、可保風險與不保風險
(一)可保風險
可保風險,從廣義上講,是指可以利用風險管理技術來分散、減輕或轉移的風險;從狹義上看,則是指可以用保險方式來處理的風險。一般所言的可保風險是指狹義的可保風險。
可保風險一般具有以下條件:
1、非投機性。即保險人所承保的風險,應該是只有損失機會而無獲利可能的純粹風險。
2、偶然性。即保險人所承保的風險,應該是偶然的,既有發生的可能,又是不可預知的。
3、意外性。即保險人所承保的風險,應該是意外發生的、非故意的。
4、普遍性。即保險人所承保的風險,應該是大量標的均有遭受損害的可能性。
5、嚴重性。即保險人所承保的風險,應該是有較為嚴重的,甚至有發生重大損害的可能性。
(二)不保風險:保險人一般不予承保的風險。
1.市場方面
2.社會方面
3.故意行為
4.保險公司無力承擔的其他風險。
可保風險與不保風險只是相對而言。
二、保險的含義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保險費與保險金的關系:
概念
區別
聯系
保險,只是今日作明日的準備,
生時作死時的準備,
父母作兒女的準備,
兒女小時作兒女長大的準備,
如此而已。
今天預備明天,這是真穩健;
生時預備死時,這是真曠達;
父母預備兒女,這是真慈愛。
能做到這三點的人,才算是現代人。
——胡適
三、保險與其他類似經濟行為及制度的比較
(一)保險與儲蓄
保險與儲蓄都是客戶以現有的剩余資金用作將來需要的準備
區別:1.目的不同。
2.性質不同。
3.權益不同。
(二)保險與賭博
保險與賭博,都取決于偶然事件的發生,都有可能獲得大大超過支出的收入。
區別:1.目的不同。
2.結果不同。
3.法律地位不同。
(三)保險與救濟
保險與救濟都是對風險損失的補償方式。
區別:1.權利與義務不同。
2.性質不同。
3.主體不同。
第三節保險的職能和作用
本節有兩部分內容:
一、保險的職能
二、保險的作用
一、保險的職能
保險的職能是由保險的本質和內容決定的,它是指保險的內在的固有的功能。保險的職能包括基本職能和派生職能。
(一) 保險的基本職能
1.經濟補償職能
經濟補償的職能主要適用于廣義的財產保險,即適用于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和信用保證保險等。
2經濟給付職能
對于人身保險而言,保險的基本職能不是經濟補償,而是經濟給付。
(二) 派生職能:保險的融資職能
融資職能是指保險人將保險資金中的暫時閑置部分,以有償返還的方式重新投入社會再生產過程,以擴大社會再生產規模的職能。
此外,還有不少關于保險職能與功能的表述:
如,保險的防災防損職能:保險人通過分析潛在的損害風險,評價保險標的的風險管理計劃,提出費用合理的替代方案和采取損害管理措施等風險管理服務來實現防災防損職能。
再如,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吳定富的“現代保險功能理論”認為,保險具有三項功能,即:經濟補償功能;
資金融通功能;
社會管理功能。
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包括:社會保障管理
社會風險管理
社會關系管理
社會信用管理
還有,保險的積德保障職能(胡文富“論保險的積德保障職能”,《保險研究》2005年第3期)
二、保險的作用
(一)保險在微觀經濟中的作用
1.有助于受災企業及時恢復生產或經營
2.有助于企業加強經濟核算
3.有助于促進企業加強風險管理
4.有助于安定人民生活
5.有助于保證民事賠償責任的履行,保障受害的第三者的利益
(二)保險在宏觀經濟中的作用
1.有助于保障社會再生產的順暢運行
2.有助于推動科學技術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3.有助于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和國際收支的平衡
4.有助于促進社會穩定
(三)保險的消極作用
1.產生道德風險,出現保險欺詐
2.增大費用支出
復習思考題:
1.保險有哪些學說?
2.你對保險是怎樣認識的?
3.保險的要素有哪些?
4.什么是可保風險?可保風險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5.哪些風險一般被認為是不保風險?為什么?
6.概念比較:保險費與保險金;保險與儲蓄;保險與賭博;保險與救濟。
7.保險具有哪些職能?你對這些職能如何看待?
8.你怎樣認識保險的作用?
第三章 保險的起源與發展
1.名詞解釋:
(1)保險密度;(2)保險深度。
2.簡述保險產生的基礎。
3.海上保險是怎樣發展起來的?
4.為什么船舶和貨物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險的雛形?
5.英國的勞合社是一個什么樣的保險組織?
6.對人身保險的形成和發展影響重大的事件和人物主要有哪些?
7.分析世界保險業現狀與發展趨勢。
8.我國近代保險業的發展經歷了哪幾個階段?分析其發展緩慢的原因。
9.試述我國保險業的現狀與發展趨勢。
第四章 保險的類別
1.概念比較:
(1)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或人身保險);
(2)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
(3)原保險與再保險;
(4)再保險與共同保險;
(5)共同保險與重復保險。
2.廣義的財產保險一般包括哪三大類業務?人身保險一般又包括哪三大險種?
3.名詞解釋:
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農業保險人壽保險
4.簡述獨立承保的責任保險種類。
5.什么是意外傷害保險?構成意外傷害事件的三要素是什么?
6.什么是意外傷害保險?構成意外傷害事件的三要素是什么?
7.你認為我國目前保險市場上的險種設置是否與市場對保險的需要相適應?
第五章 保險合同
本章共分四節:
第一節 保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節 保險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第三節 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和終止
第四節 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
第一節 保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本節的內容有:
一、保險合同的概念
二、保險合同的特征
一、保險合同的概念
保險合同又稱為保險契約。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二、保險合同的特征
1. 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保險合同從訂立到履行都要求保險雙方當事人最大限度地誠實守信。
保險人承保及賠付,很大程度上是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告知和保證事項為依據。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如實告知保險標的的風險情況,不履行保證事項,會影響到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合同一般是保險人單方面擬訂的,投保人可能對保險合同的專業術語及相關內容不清楚、不熟悉,保險人及其代理人在進行展業宣傳及承保時,如果不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如免責條款),勢必損害到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2. 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費的義務,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享有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保險人應承擔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賠付保險金的義務,享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
3. 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體現為投保人以支付保險費為代價換取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承諾。
4. 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則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是充分協商合同的重要內容,而是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的主要內容,另一方當事人只能做出取舍的決定而訂立的合同。
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一般是由保險人事先擬定并統一印制出來,投保人對其內容若同意則投保,若不同意一般也沒有修改其中的某項條款的權利。對于保險人單方面制訂的保險合同內容,投保人一般只能做出“取或舍”的決定,因此,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
5.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訂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所謂射幸,就是僥幸、碰運氣的意思。
保險合同之所以是射幸合同,源于保險事故發生的不確定性,或者說是因為保險合同履行的結果是建立在保險事故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基礎上的。
6.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需要采取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即需要履行特定的程序或采取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如必須采取書面形式,需要簽證、公證或經有關機關批準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
由于保險合同的成立標志著保險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確立,關系到責任的認定,因而如果保險雙方就合同條款達成一致意見,投保人應填寫投保單,保險人應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因此,保險合同應該是要式合同。
第二節 保險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本節的內容有:
一、保險合同的主體
二、保險合同的客體
三、保險合同的內容
一、保險合同的主體
(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指直接訂立保險合同的人,是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人。在保險合同中,通常約定了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
1.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還應該具備兩個條件:
(1)投保人應該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2)投保人應該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2.保險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二)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保險合同的關系人是指與保險合同的訂立間接發生關系的人。在保險合同約定事故發生時,保險合同的關系人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保險合同的關系人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1.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被保險人是否一定是投保人?
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有何特點?
法人能否成為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
2.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的概念僅限于人身保險合同。
受益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是否還享有受益權?
(三)保險合同的輔助人
保險合同的輔助人是指輔佐、幫助保險雙方當事人訂立及履行保險合同的人。它通常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證人。在我國一般又將保險合同的輔助人稱為保險中介人。
1.保險代理人
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代表的利益主體
我國的保險代理人有三種形式: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
業務范圍
法律責任
2.保險經紀人
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
代表的利益主體
法律責任
業務范圍
3.保險公估人
保險公估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接受保險當事人委托,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
立場
法律責任
二、保險合同的客體
保險合同的客體是指保險雙方當事****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保險合同的客體不是保險標的,而是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保險標的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必要內容,是保險利益的載體,而保險合同保障的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合法利益,沒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將會失去客體要件而無效。
三、保險合同的內容
(一)保險條款
1.保險條款一般分為基本條款和特約條款。
(1)基本條款
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是指規定保險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基本事項的條款。
(2)特約條款
保險合同的特約條款是由保險雙方當事人根據特殊需要,共同約定的條款。特約條款可以包括附加條款、保證條款和協會條款。
附加條款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在保險合同基本條款的基礎上,約定的補充條款,以增加或限制基本條款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附加條款是保險合同的特約條款中使用最普遍的條款。
保證條款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特定事項進行保證,以確認某項事實的真實性或承諾某種行為的條款。保證條款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必須遵守的條款。
協會條款是指保險行業為滿足某種需要,經協商一致而制定的條款。如倫敦保險人協會制定的有關船舶和貨物運輸的條款。
2.根據合同約束力的不同,保險條款還可以分為法定條款與任意條款。
(1)法定條款
法定條款是指根據法律必須在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的條款。也就是說,法定條款是法定的必須載明的事項……
(2)任意條款
任意條款,又稱為任選條款,是指由保險合同當事人根據需要約定的條款。
(二)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
1.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
3.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或身體。
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5.保險期限
6.保險價值
保險價值是財產保險中的特有概念,是指保險標的在某一特定時期內以貨幣估計的價值額。
適用險種
7.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的三種關系:
足額保險
超額保險
不足額保險
8.保險費及其支付辦法
9.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10.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11.訂立合同的時間
第六章
本章共分三節:
第一節 最大誠信原則
第二節 保險利益原則
第三節 近因原則
第一節 最大誠信原則
本節有兩部分內容:
一、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及產生原因
二、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
一、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及產生原因
(一)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
保險雙方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時,必須保持最大的誠意,互不欺騙和隱瞞,恪守合同的承諾,全面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否則,將導致保險合同無效,或承擔其他法律后果。
(二)最大誠信產生的原因
1.歷史原因
2.保險市場是最典型的信息不對稱市場
(1)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非控制性
(2)保險的專業性
二、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
(一)告知
1.告知的含義
告知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鑒訂和履行的過程中對保險標的有關事項向保險人所作的陳述。
2.告知的形式和內容
告知的形式:事實告知
詢問告知
告知的內容:保險標的及其相關重要事實。
3.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對保險人詢問的事項,未盡如實告知義務時,根據各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有條件地取得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
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三、四款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二)保證
1.保證的含義
保證是指保險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某一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某種事態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許諾。
2.保證的形式
(1)明示保證。指以文字形式記載明于保險合同中的保證事項,成為保險合同的條款。
(2)默示保證。指在保險合同中雖然沒有以文字形式加以規定,但習慣上是社會公認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該保證的事項。
3.保證的內容
(1)承諾保證。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將來某一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的保證,即對未來有關事項的保證。
(2)確認保證。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過去或現在某一特定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證。確認保證是要求對過去或投保當時的事實作出如實的陳述,而不是對該事實以后的發展情況作保證。
說明
1.說明義務的含義
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是指保險人應當履行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特別是免責條款內容的義務。
2.說明的內容和形式
保險人說明的內容,主要是影響投保人決定是否投保及如何投保的一切事項。
保險人履行說明義務的形式有兩種:明確列明和明確說明。
(四)棄權與禁止反言
1.棄權
棄權是指合同一方任意放棄其在保險合同種的某種權利。
2.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亦稱禁止抗辯,指合同一方既然已經放棄這種權利,將來就不得反悔,再向對方主張這種權利。
第二節 保險利益原則
本節有兩部分內容:
一、保險利益原則的含義及其意義
二、財產保險利益與人身保險利益的比較
一、保險利益原則的含義及其意義
(一)保險利益與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因存在某種利害關系而具有的經濟利益。
保險利益原則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二)保險利益成立的條件
1.保險利益應為合法的利益。
2.保險利益應為經濟利益。
3.保險利益應為確定的利益。
(三)堅持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
1.避免賭博行為的發生。
2.防止道德風險的誘致。
3.限制損失賠償金額。
二、財產保險利益與人身保險利益的比較
(一)保險利益的認定
1.財產保險利益的認定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主要產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各項權利和義務。它主要包括現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責任利益。
(1)現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現在正享有的利益,包括所有利益、占有利益、抵押利益、留置利益、債權利益等,是保險利益最為通常的形態;
(2)期待利益又稱希望利益,是指通過現有利益而合理預期的未來利益,如盈利收入利益、租金收入利益、運費收入利益等;
(3)責任利益主要針對責任保險而言,是指民事賠償責任的不發生而享有的利益。
2.人身保險利益的認定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二)保險利益的存在的時間和歸屬主體
財產保險利益在保險合同訂立時不一定嚴格要求投保人必須具有,但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
人身保險著重強調簽約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至于保險事故發生時是否存在,并不影響保單的效力和保險金的給付。
第三節 近因原則
一、近因及近因原則的含義
近因,是指引起保險損失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導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一定是在時間上或空間上與保險損失最近的原因。
近因原則,是指保險賠付以保險風險為損失發生的近因為要件原則,即在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損失關系中,如果近因屬于保險風險,保險人應負賠付責任;近因屬于不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二、近因原則的分析和應用
(一)單一原因造成的損失
單一原因致損,即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原因只有一個,那么,這個原因就是近因。
(二)同時發生的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失
1.多種原因均屬保險風險,保險人負責賠償全部損失。失。
2.多種原因中,既有保險風險,又有除外風險,保險人的責任視損害的可分性如何而定。如果損失是可以劃分的,保險人就只負責保險風險所致損失部分的賠償;如果損失難以劃分,則保險人不予賠付或按比例賠付。
(三)連續發生的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失
多種原因連續發生,即各原因依次發生,持續不斷,且具有前因后果的關系。若損失是由兩個以上的原因所造成,且各原因之間的因果關系未中斷,那么最先發生并造成一連串事故的原因為近因。
1.連續發生的原因都是保險風險,保險人承擔賠付責任。
2.連續發生的原因中既有保險風險又有除外風險:若前因是保險風險,后果是除外風險,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結果,保險人承擔全部賠付責任。前因是除外風險后因是保險風險,后果是前因的必然結果,保險人不承擔賠付責任。
(四)間斷發生的多項原因造成的損失
在一連串連續發生的原因中,有一項新的獨立的原因介入,導致損失。若新的獨立的原因為保險風險,保險人應承擔賠付責任;反之,保險人不承擔賠付責任。
復習思考題:
1.簡述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主要內容及法律規定。
2.什么是保險利益?堅持保險利益原則有何意義?
3.財產保險利益與人身保險利益有哪些差異?
4.什么是近因和近因原則?在保險實務中應如何判定近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