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綜合素質知識點
小學綜合素質知識點(一):教育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節選)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3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節選)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節選)
(1993年1O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3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節選)
(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六、《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號發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七、《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一2020年)》節選
根據黨的十七大關于“優先發展教育,建設人力資源強國”的戰略部署,為促進教育事業科學發展,全面提高國民素質,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制定本《教育規劃綱要》。
小學綜合素質知識點(二):教師職業道德規范
第一節 教師職業道德
一、《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
為全面提高中小學教師隊伍的師德素質和專業水平,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教育部和中國教科文衛體工會全國委員會于2008年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進行了修訂。新修訂的《規范》有6條,分別為:
(一)愛國守法
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育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教師職責權利。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愛崗敬業
忠誠于人民教育事業,志存高遠,勤懇敬業,甘為人梯,樂于奉獻。對工作高度負責,認真備課上課,認真批改作業,認真輔導學生。不得敷衍塞責。
(三)關愛學生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慈相濟,做學生良師益友。保護學生安全,關心學生健康,維護學生權益。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四)教書育人
遵循教育規律,實施素質教育。循循善誘,誨人不倦,因材施教。培養學生良好品行,激發學生創新精神,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不以分數作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準。
(五)為人師表
堅守高尚情操,知榮明恥,嚴于律己,以身作則。衣著得體,語言規范,舉止文明。關心集體,團結協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長。作風正派,廉潔奉公。自覺抵制有償家教,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六)終身學習
崇尚科學精神,樹立終身學習理念,拓寬知識視野,更新知識結構。潛心鉆研業務,勇于探索創新,不斷提高專業素養和教育教學水平。
二、《教師職業道德規范》解讀
新《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共六條,體現了教師職業特點對師德的本質要求和時代特征,“愛”與“責任”是貫穿其中的核心和靈魂。
“愛國守法”——教師職業的基本要求
熱愛祖國是每個公民,也是每個教師的神圣職責和義務。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是我國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目標。要實現這一目標,需要每個社會成員知法守法,用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情。 “愛崗敬業”——教師職業的本質要求
沒有責任就辦不好教育。沒有感情就做不好教育工作。教師應始終牢記自己的神圣職責,志存高遠。把個人的成長進步同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同祖國的繁榮富強緊密聯系在一起,并在深刻的社會變革和豐富的教育實踐中履行自己的光榮職責。
“關愛學生”——師德的靈魂
沒有愛,就沒有教育。教師必須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慈相濟,做學生良師益友。保護學生安全,關心學生健康,維護學生權益。
“教書育人”——教師的天職
教師必須遵循教育規律,實施素質教育。循循善誘,誨人不倦,因材施教。培養學生良好品行,激發學生創新精神,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不以分數作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準。
“為人師表”——教師職業的內在要求
教師要堅守高尚情操,知榮明恥,嚴于律己,以身作則,在各個方面率先垂范,做學生的榜樣,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和學識魅力教育影響學生。要關心集體,團結協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長。作風正派,廉潔奉公。自覺抵制有償家教,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終身學習”——教師專業發展的不竭動力
終身學習是時代發展的要求。也是教師職業特點所決定的。教師必須樹立終身學習理念,拓寬知識視野,更新知識結構。潛心鉆研業務,勇于探索創新,不斷提高專業素養和教育教學水平。
三、《中小學班主任工作條例》
(一)《中小學班主任工作條例》2009年8月22日,教育部頒布了新的《中小學班主任工作條例》,引起廣泛關注和熱議。以下是《條例》的全部內容,旨在讓班主任明白我們的位置、職責、任務、待遇、權利,在新時期更好地從事班主任工作,教好書、育好人,培養祖國建設人才,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為進一步推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加強中小學班主任工作,充分發揮班主任在教育學生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班主任概念】班主任是中小學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學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實施者,是中小學生健康成長的引領者,班主任要努力成為中小學生的人生導師。
班主任是中小學的重要崗位,從事班主任工作是中小學教師的重要職責。教師擔任班主任期間應將班主任工作作為主業。
第三條【班主任隊伍建設】加強班主任隊伍建設是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的重要體現。政府有關部門和學校應為班主任開展工作創造有利條件,保障其享有的待遇與權利。
第二章 配備與選聘
第四條【配備】中小學每個班級應當配備一名班主任。
第五條【選聘】班主任由學校從班級任課教師中選聘。聘期由學校確定,擔任一個班級的班主任時間一般應連續1學年以上。
第六條【崗前培訓】教師初次擔任班主任應接受崗前培訓,符合選聘條件后學校方可聘用。第七條【任職條件】選聘班主任應當在教師任職條件的基礎上突出考查以下條件:
(一)作風正派,心理健康,為人師表;
(二)熱愛學生,善于與學生、學生家長及其他任課教師溝通;
(三)愛崗敬業,具有較強的教育引導和組織管理能力。
第三章 職責與任務
第八條【職責】全面了解班級內每一個學生,深入分析學生思想、心理、學習、生活狀況。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平等對待每一個學生,尊重學生人格。采取多種方式與學生溝通,有針對性地進行思想道德教育,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
(二)《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四大亮點
1.明確了班主任工作量。使班主任教師有更多的時間來做班主任工作。
一直以來,班主任教師既要承擔與其他學科教師一樣的教學任務,還要負責繁重的班主任工作,使得班主任教師工作負擔過重。《規定》要求:“班主任工作量按當地教師標準課時工作量的一半計人教師基本工作量。各地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課時工作量,確保班主任做好班級管理工作。”明確了班主任教師應當把授課和做班主任工作都作為主業,要拿出一半的時間來做班主任工作,來關心每個學生的思想道德狀況、身心健康狀況及其他各方面的發展狀況。
2.提高了班主任經濟待遇,使班主任有更多的熱情來做班主任工作。
長期以來,廣大中小學班主任教師辛勤工作在育人第一線,而享受的班主任津貼一直是按照1979年教育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頒布的《關于普通中學和小學班主任津貼試行辦法》(教計字〔1979〕489號)規定的標準。津貼標準低,已經遠不適應現代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自2009年起,國家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教育部關于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的指導意見》,這次出臺的《規定》第十五條要求將“班主任津貼納入績效工資管理。在績效工資分配中要向班主任傾斜。對于班主任承擔超課時工作量的,以超課時補貼發放班主任津貼。”
3.保證了班主任教育學生的權利,使班主任有更多的空間來做班主任工作。
在強調尊重學生、維護學生權利的今天。一些地方和學校也出現了教師特別是班主任教師不敢管學生、不敢批評教育學生、放任學生的現象。新出臺的《規定》第十六條明確規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保證和維護了班主任教育學生的合法權利,使班主任在教育學生過程中,在堅持正面教育為主的同時,不再縮手縮腳,可以適當采取批評等方式教育和管理學生。
4.強調了班主任在學校中的重要地位。使班主任有更多的信心來做班主任工作。
《規定》從班主任的職業發展、職務晉升、參與學校管理、待遇保障、表彰獎勵等多個方面強調了班主任在學校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充分體現了對班主任工作的尊重和認可,對廣大班主任教師是一個極大的鼓舞和激勵。強調班主任在學校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對于穩定班主任隊伍、促進班主任專業成長,鼓勵廣大班主任能長期、深入、細致地開展班主任工作有著積極的意義。
小學綜合素質知識點(三):學生權利和保護
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日益成為學校工作中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教育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都對學生的各項權利做出了明確規定。但是由于種種因素的影響,在教育教學中,有意或無意侵害學生合法權利的現象還時常發生,使學生的身心受到損害。
一、學生的權利
學生的權利是法定的,可以分為兩部分。一是指國家憲法和法律授予所有公民的權利。如《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公民的受教育權利受法律保護。我國公民的受教育權一律平等,不受種族、性別、社會地位、出身等方面的限制。二是指教育法律、法規授予尚處于學生階段的公民的權利。根據《教育法》規定,學生享有以下五項權利,分別簡稱為:參加教育教學權、獲得經濟資助權、獲得學業證書權、申訴起訴權和法定其他權。
(一)參加教育教學權
學生享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簡稱“參加教育教學權”。這是學生的基本權利。這項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
1.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權
在教學過程中,學生有權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課堂教學、講座、課堂討論、觀摩、實驗、見習、實習、測驗和考試等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剝奪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這體現了教學民主精神,是廣大學生接受教育和獲取知識的保障。
2.使用教育教學設施權
學生有平等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資料的權利。為保障學生完成學習任務,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依法按規定提供符合衛生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二、教育教學活動中的學生權利保護
(一)教師要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
從法律上看,教師并不是學生的法定監護人,而學生家長是學生的法定監護人。但學生在校期間,家長不能對學生進行監護,實際上等于把部分監護責任委托給學校,學校又將這一責任大部分委托給教師,所以教師在事實上應參照家長的部分監護責任確定對學生的教育、管理、保護的權利和義務。《教師法》第二章第八條中規定,教師有“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的權利。
1.面臨危險時,教師應敢于挺身而出
學校是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場所,為保證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進行,就必須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必須維護學生的人身安全。當前一些不法分子對學校進行流氓滋擾,使廣大師生的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破壞了學校的正常秩序,影響了教育教學活動的順利進行。面對犯罪分子在學校里行兇的行為,學校教師應采取什么樣的態度,這是一個不可避免的問題。多數教師能夠挺身而出,與犯罪分子進行堅決斗爭,這種態度是正確的。然而,我們也很遺憾地看到,有的教師在正義與邪惡的斗爭中,貪生怕死,置之不理,在客觀上助長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使學生蒙受了更慘重的損失,在廣大教師和廣大群眾中造成了極壞影響。對這樣的教師我們應當給予譴責,其他學校、教師應引以為戒,減少這類事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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