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試民法案例分析例題附答案
政法干警考試民法案例分析例題(一)
2.法院應否判決錢某與王某離婚?
政法干警考試民法案例分析例題答案
1.《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根據本條規定,非經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得主動宣告失蹤。本案中,雖然王某已經符合宣告失蹤的條件,但其配偶錢某只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沒有申請宣告失蹤,王某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也沒有申請,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宣告王某為失蹤人。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滿兩年,且經過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可以判決準予離婚。該案中,王某離家出走已有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規定;而且從錢某與王某間的關系來看,王某長期不盡夫妻義務,不珍惜夫妻感情,放棄對子女的養育,現在錢某提出離婚,顯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政法干警考試民法案例分析例題(二)
天津市塘沽區張學珍、徐廣秋開辦新村青年服務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張國勝(男,21歲)為臨時工,招工登記表中注明“工傷概不負責”.次年11月17日,該站在天津堿廠拆除舊廠房時,因房梁折落,造成張國勝左踝關節挫傷,引起局部組織感染壞死,導致因膿毒性敗血癥而死亡。張國勝生前為治傷用去醫療費14 151.15元。為此,張國勝的父母張連起、焦容蘭向雇主張學珍等索賠,張等則以“工傷概不負責”為由拒絕承擔民事責任。張連起、焦容蘭遂向法院起訴。分析該案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并說明理由。
政法干警考試民法案例分析例題答案
答:該案中“工傷概不負責”條款違反了憲法和有關勞動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也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是無效的。對勞動者實行勞動保護,在我國憲法中已有明文規定,這是勞動者所享有的權利。張學珍、徐廣秋身為雇主,對雇員理應依法給予勞動保護,但他們卻在招工登記表中注明“工傷概不負責”.這種行為既不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也嚴重違反了《民法通則》第7條所規定的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即學理上所說的“公序良俗”原則應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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