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考點:著作權
一、著作權的概念:
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
著作權作為知識產權之一種,除具有知識產權的共同特征外,還具有權利內容的雙重性和權利自動產生的特點。
權利內容的雙重性是指著作權中既有人身權的內容,也有財產權的內容,兩者的保護期限是不同的。
權利的自動產生是指著作權基于作品的創作完成這一事實而自動產生,既不需要發表,也無需任何部門審批,這一點與專利權和商標權不同,因為后兩種權利都必須經過申請和審批,經主管部門授權才能產生。
二、著作權的主體:
著作權的主體又稱著作權人,是指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人。
根據不同的標準,著作權主體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根據著作權取得方式的不同,著作權主體可以分為原始主體和繼受主體。原始主體是指在作品創作完成后,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在不存在基礎權利的前提下對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人。繼受主體是指通過受讓、繼承、受贈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對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人。
(2)以著作權人所具有的國籍為標準,可以將著作權主體分為內國主體和外國主體。
(3)根據主體享有著作權的完整程度不同,可分為完整主體和部分主體。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不僅自然人、法人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其他組織甚至國家也可以成為著作權主體。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作者分為兩種:一種是創作作品的公民;另一種是單位。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確認作者的標準是署名: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三、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著作權中的人身權: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5)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6)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7)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8)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9)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10)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11)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12)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13)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4)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5)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6)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7)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