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政法干警民法學指導之各種相鄰關系
1.相鄰的通行關系。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便利。相鄰一方的建筑物或土地,處于鄰人的土地包圍之中,非經過鄰人土地不能到達公用通道,或者雖有其他通道但需要較高的費用或十分不便的,可以通過鄰人的土地以到達公用通道。但通行人在選擇道路時,應當選擇最必要、損失最少的路線,如只需小道即可,就不得開辟大道;能夠在荒地上開辟道路,就不得在耕地上開辟。通行人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予以賠償。
歷史上形成的通道,土地所有人或土地使用人無權任意堵塞或者改道,以免妨礙鄰人通行。如果確實需要改道,應取得鄰人的同意。
2. 相鄰管線安設關系。
相鄰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但相鄰人應當選擇損害最小的地點及方法安設,相鄰人還應對所占土地及施工造成的損失給予補償,并于事后清理現場。
3.相鄰防險、排污關系。
相鄰一方在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不得使鄰地的地基受到危害,不得使鄰地的建筑物受到危害;相鄰一方的建筑物有傾倒的危險,威脅鄰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時,相鄰一方應當采取預防措施,如加固、拆除;相鄰一方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惡臭物品時,應當與鄰地建筑物保持一定距離,或者采取預防措施和安全裝置。相鄰他方在對方未盡此義務的情況下,有權要求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相鄰人,尤其是化工企業、事業單位,在生產、研究過程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棄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相鄰他方對超標排放。有權要求相鄰人排除妨害,即按國家的規定的排放標準排放、治理,而且對造成的損害還有權要求賠償。
4. 相鄰用水、流水、截水、排水關系。
相鄰人應當尊重水的自然流向,在需要改變流向并影響相鄰他方用水時,應征得他方的同意,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為了灌溉土地,需要改變提高上游水位的、建筑水壩,必須附著于對岸時,對岸的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允許;如果對岸的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也使用水壩及其他設施時,應按受益的大小,分擔費用。
自然流水經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都可以使用流水,但應當共同協商、合理分配使用。如果來自高地段的自然流水,常為低地段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使用,即使高地段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也需要此水,也不得全部堵截,斷絕低地段的用水,以免給低地段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造成損失。低地段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允許高地段的自然流水流經其地,不得擅自筑壩堵截,影響高地段的排水。
相鄰一方在為房屋設置管、槽或者其他裝置時,不得時房屋雨水直接注瀉于鄰人建筑物或者土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