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政法干警民法學之物權考點匯總
(1)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只能由全國人大及人大會制定的法律來規定,其它法律文件一律不得設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
(2)民事主體的物權行為違背法律規定的無效。
考點2:物權變動原則及公示方法
考點說明:《物權法》首次規定了異議登記、預告登記制度,強調了動產交付的方式。物權變動的原則:
(一)公示原則 是指在變動時,將物權變動的事實通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從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損害并保護交易安全。
(二)公信原則 是指一旦當事人變動物權時,依據法律的規定進行公示,則該公示即產生了公信力,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現出來的物權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對于信賴物權的存在并已從事了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認其具有與真實的物權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護交易安全和快捷,穩定社會經濟秩序。公示原則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則在于使人“信”。公示方法,以登記和交付分別作為不動產物權和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登記和交付分別作為動產和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要件。
考點3:善意取得
考點說明:《物權法》規定動產、不動產、其他物權(如質權、留置權)都可以善意取得,打破了善意取得制度僅適用于動產所有權的取得的觀念。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為非法轉讓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時,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權,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
1.條件:
(1)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
(2)受讓人受讓該財產時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
(4)轉讓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交付給受讓人;
(5)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如被盜、被搶的財物、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2.適用范圍:動產、不動產、其他物權都可以善意取得;
3.效力: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后,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考點4.拾得遺失物或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隱藏物
考點說明:《物權法》首次規定了所有人對第三人的追及權的2年除斥期間和不當得利人20日內妥善處理義務。遺失物指非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志而暫時喪失占有的物。埋藏物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易從外部發現的物。隱藏物指放置于隱蔽的場所,不易被發現的物。遺失物、失散的飼養動物、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都不是無主財產,一般都要歸還原所有人。重點注意以下問題:
(一)遺失物與埋藏物的區別標準是:發現的時候,是否是處于被埋藏與他物之狀態。
拾得遺失物或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隱藏與先占的區別:前者的物為有主物,后者的客體是無主物。
(二)遺失物的所有權人的救濟:
1.所有權人等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
2.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權人等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所有權人等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
3.所有權人等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三)拾得遺失物的處理:
1.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自拾得遺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等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2.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所有權人等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3.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考點5 :抵押的財產范圍
考點說明:《物權法》首次規定了未來財產抵押制度,即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抵押。抵押權是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的不動產及其他財產,優先清償其債權的權利。抵押權是抵押權人直接對物享有的權利,可以對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其目的在于擔保債的履行,而不在于對物的使用和收益。抵押權的標的物是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的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抵押權的設定不要求移轉標的物的占有。
抵押合同中,若抵押的財產不可抵押,則該合同無效。一般不可抵押的財產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