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政法干警民法學考點解讀之合同法
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的特征包括合同是一種民事行為;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行為;合同的內容是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該考點有可能以簡答題的方式出現。
合同的分類主要需要掌握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主合同與從合同。該部分考點一般單選題為主。
二、訂立合同(掌握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
合同訂立是當事人各方接觸、洽商直至達成合意的過程,該過程主要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一)要約
1.要約的概念
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稱為受要約人。
2.要約的成立要件
(1)要約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3)要約必須向受要約人發出。(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二)承諾
1.承諾的概念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2.承諾的成立要件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諾須具備以下要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2)承諾必須在合理期限內向要約人發出。(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三、履行合同(著重掌握雙務合同履行的抗辯權)
雙務合同履行的抗辯權,是指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對抗相對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相對人未履行義務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所謂同時履行,是指雙方當事人所負擔的給付應同時提出,相互交換。如當事人沒有約定履行的先后順序,買方的價金交付與賣方的所有權移轉應同時進行。
(二)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的權利。
(三)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后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在履行期限到來后,將不能或不會履行債務,則對方沒有履行或提供擔保之前,暫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
四、解除合同(重點把握合同法定解除的條件)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
根據《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學習啦考試網希望廣大考生根據以上分享,更全面合理地學習合同法,同時,在把握其他考點的時候也能多多總結多多思考,抓住重點,爭取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