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主觀題高頻考點
一、監護的設立
監護依設立的方式,可分為法定監護、指定監護和委托監護。
(一)法定監護。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范圍和順序的監護。
(二)指定監護。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監護人有爭議時,由監護權利機關指定的監護。
(三)委托監護。委托監護是由合同設立的監護人,委托監護屬意定監護。委托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限權委任。
二、監護人
(一)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考點】簡述法人成立的條件
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成立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依法成立。法人成立的合法包括實體合法和程序合法。法人組織的設立要合法,要符合審核和登記程序。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這是法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間活動并對其行為后果獨立承擔責任的物質基礎。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名稱是法人區別于其他法人的標志。法人組織機構是法人對內管理事務,對外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常設機關。法人場所是法人進行業務活動的地方。
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獨立能力,這是與法人需擁有的獨立支配的財產相聯系的。法人作為獨立的民事體。對自己從事各項活動的后果,必須能以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