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政法干警民法學之債權高頻考點
(一)保證
保證是指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該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
1、類型。根據保證人在保證關系中所處的地位的不同所作的分類,分為一般保證和連
帶保證。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是指當時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2、債權人對保證人享有請求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該權利的行使以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為前提,以保證責任已屆期承擔期為必要。
(二)定金
1、概念。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金錢或者其他代替物。
2、效力。定金作為合同擔保方式之一,其擔保功能主要是通過定金處罰來實現的。定金罰則: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與主合同履行后,交付定金的一方既有權請求返還定金,也可以約定將定金充抵價款。
二、債的保全
債的保全是債權人為了確保其債權的實現而采取的防止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的法律措施。債的保全措施有代位權與撤銷權兩項。
(一)代位權
1、概念。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權利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的權利。
2、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擁有合法的債權。
(2)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到期債權。
(3)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的權利。
(4)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
(5)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3、代位權的行使
(1)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權利。
(2)債權人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
(二)撤銷權
1、概念。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實施了減少其責任財產的處分行為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之行為的權利。
2、構成要件
(1)客觀要件
A、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
B、該減少財產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
C、該減少財產的行為必須是純粹財產行為,身份行為即使導致債務人的財產減少也不能進行撤銷。
D、該減少財產行為必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2)主觀要件
A、對于無償行為無須主觀要件
B、有償行為,必須債務人和第三人有侵害債權的惡意,即明知該減少財產的行為有損債權人的債權仍然實施。
總結:債的保全是由于債務人的積極行為導致債權人權益受損,進而債權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債權所采取的行為,而債的擔保是債權人為了防止債務人的行為影響到自己債權的實現采取的措施,其實質是“防患于未然”。